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04 民初 8365 号
原告: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林X*,男。
原告孙**与被告林X*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 年 6 月 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请求:1.判令变更林X*抚养**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支*原告林X*抚养**月 2000 元*林X*独立生活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之女林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直接抚养,孙**自行承担林X*抚养**林X*年* 18 周*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