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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后未变更登记引发退款诉讼,成功辩护驳回对方10万元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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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献鹏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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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唐献鹏律师精准把握《公司法》核心规则,成功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1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诉请。面对对方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的发难,唐律师深刻阐明股东资格取得的核心在于股东名册记载与实际行使权利,而非工商登记。通过高效组织《股权转让通知书》、股东会记录、分红凭证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客户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出色的法律论证和庭审表现,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清晰界定了股东资格的法律要件,展现了深厚的公司法律师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唐XX律师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成功驳回对方10万元返还请求

案号:

(2023)桂1031民初1537号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皮**诉称,其与被告张**(柳州市*******有限公司大股东)达成口头协议,以10万元对价受让被告持有的公司5%股权。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后,被告始终未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10万元。被告张**委托XXX律师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与律师价值体现:

唐XX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点——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唐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可主张股东权利,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公示要件,而非股东资格取得的生效条件。唐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股权转让通知书》、全体股东同意证明、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原告实际参与股东会、享受股东专属分红(每招收一名学员奖励400元)的记录,有力证明了原告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行使权利,双方合同目的已然实现。唐律师的成功辩护,清晰界定了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被告代理律师唐XX的意见,认为原告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且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判决驳回原告皮**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XX

裁判日期:

2023年6月27日


  • 2023-06-27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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