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时间
2025-12-25
案例详情
2023 年 8 月 11 日,XX公司与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购买混合型塑胶跑道及人造草坪,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848656 元,采用分期付款的
方式支付。如XX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自应付货款之日次日起,每天按照欠付所有货款总
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五个月内没付清尾款逾期 30 日以上,XX公司应按照欠付
货款总额的 20%向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署后,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依约提供产品,
并于2023 年 10 月 4 日完成划线,但XX公司支付前两笔款项后,因跑道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424328 元,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只能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XX公司支付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剩余货款 424328 元,违约金
84865.6 元,以及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截至 2024 年 3
月 4 日的滞纳金 31300 元,以上合计 540493.6 元。
XX公司收到后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
1、判令反诉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不向XX公司支付合同剩余货款 443374 元。
2、判令反诉XX公司向反诉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 530882 元 ,并按 530882 元的 20%支付违约金 106176.4 元。
3、判令反诉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
经过法庭辩论与举证一审判决驳回了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代理的XX公司的反诉请求,最终判决为:
一、XX公司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XX公司货款 212164 元;
二、XX公司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XX公司(反诉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 违约金 20000 元;
三、XX公司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XX公司 3000 元律师费;
xx体育设施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我方提供了详细的答辩意见、举证意见,最终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律师作用:通过法庭辩论、举证质证帮助XX公司驳回了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获得赔偿 21216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