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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亮睛某慈善基金**有*公**汕尾亮睛某眼科医院、刘X合同纠纷二审
  • 案号:(2018) 粤民终 971 号
  • 审理法*:广**高*人民法*
  • 裁判日期:2019年 12 月 29 日

二、案情简*

  • 上诉人(原审原告):亮睛某慈善基金**有*公*(香港注册,以下简* “XX**公*”,法*代表人林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广*XX律师;欧XX,广*XX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亮睛某眼科医院(以下简* “亮睛医院”)、刘X
  •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XX律师;郭XX,广*XX律师
  • 原审第三人:汕尾亮睛某眼保健服务中心(法*代表人郑XX)
  • 案情内容:XX**公*(香港慈善机构)2012 年**在汕尾设立眼科医院,因未在国*注册,委托刘X以个人名义设立亮睛医院(非营利*民办非企业单*),并全*出资(含注册资本 270 万*、运营资金* 200 万**备),签订《委托合同》及《会议纪*》,约定XX**公**有*际出资权、经*权,后*需变更出资人与法*代表人。后*X违约(私设理事会、拒绝变更登记),XX**公**诉要求确认实际出资人、经*权,变更登记、刘X道歉。一审法*以 “民办非企业单*出资人确认属行政权*” 为由驳回起诉,XX**公**诉,二审中亮睛医院变更为营利***公*(汕尾亮睛某眼科医院**有*公*)。

三、办案经*

  1. 一审法*审查:认为亮睛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出资人确认、变更需经**行政部门审批(含行政许*),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裁定驳回起诉。
  2. 二审法*审理:组成*议庭,查**审期间亮睛医院于 2018 年 5 月变更为XX**公*(汕尾亮睛某眼科医院**有*公*),审查 “出资人权**认是否属于**受案范*”。

四、案件结果

  1. 判决结果
    • 撤销广**汕尾市中级人民法*(2015)汕尾中法*二初字第 4 号民事裁定;
    • 本案指令汕尾市中级人民法*审理。
  2. 判决理由
    • 二审中亮睛医院已变更为XX**公*,不再属于*营利*民办非企业单*,出资人权**认纠纷属于*民法*民事诉讼受案范*(企业出资人权**认纠纷);
    • 一审以 “民办非企业单*出资人确认属行政权*” 驳回起诉的基础已不存在,应*令一审法*审理。
  3. 适用法*:《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的解*》第三百三十二条。

五、审判人员及裁判日期

  • 审判人员:审判长江X,审判员苏XX、王XX,书记员周XX
  • 裁判日期:2019 年 12 月 29 日


  • 2025-09-23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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