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商城县检察院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13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被不起诉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取非法利益经人介绍提供银行卡
给他人用于“跑分”活动,非法获利8000元,经查,名下3张工商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张工商银行卡干2022年5月单向资金流水100万元。
经过多次辩护,最终被不起诉人,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提供1张银行卡单向资金流水累计较少;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5.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可的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