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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敬梅律师
河北兆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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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华*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金华*公司是一家由金华市卫生局批准的综合性正规口腔专科医疗单位,诉争商标“**口腔医院 **STOMATOLOGICAL HOSPITAL”为原告的企业简称,符合商业习惯,具有一致性,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代理人通过大量的举证工作赢得认可,为当事人争取下来一件宝贵的商标。

案件详情

北京知识产权**行政判决书

(2022)X3行初3201
原告:金*XX口腔医院**有*公*,住所地浙江*金**婺城区XXX

法*代表人:X,执行董*兼经*。(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XX知识产权*,住所地北京市XXXXX

法*代表人:XX,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知识产权*审查*。(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知识产权*审查*。(到庭)

案由:商*申*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字[2021]3X2XX1号关**X120X13XXX口腔医院XXAKANGXXOXXTOLOGICXXHOSPITXX及图商*(简*诉争商*)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202112X

本院立案时*:2022222日。

开庭审理时*:2022310日,适用简***审理:被告以原告申*注册的诉争商*构成《中华*民共和***法》(简*《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原告与诉争商*中含有*企业简*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导致相***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二、其他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已获准注册,根据标准执行一致原则,诉争商*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法*依法*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作出程*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诉争商*

1、申*人:原告。

2、申*号:X120X13X

3、申*日期:20201112

X、标识

XX口腔医院HLXXKANG XXOXXTOLOGICXX HOSPTTAI

X、指定使用的服务(XXXX01-XX02群组):医疗诊所;医院;医疗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疗咨询;心理专家;理疗。

二、其他事实

原告在诉讼阶段*交了X份证据,用以证明*告与诉争商*中含有*企业简*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导致公*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上述事实,有*争商*的商*档案、行政阶段***据当事人在诉讼阶段**院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X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为:诉争商*是否违反了《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

《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定,带有*骗性,容**公*对商*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使用。

标志本身或其构成*素具有*出其使用的商*或服务固有*性的描述,足以误导消费,使相***产生错误认识,即构成*有*骗性。

本案中,诉争商*由汉字XX口腔医院、英文XXAKANG XXOXXTOLOGICXXHOSPITXX及图组成。原告名称金*XX口腔医院**有*公*与诉争商*XX口腔医院名义并无实质性差异。诉争商*指定使用在医院等服务上不会造成*费*误认,不具有*骗性,不属于《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定的不得作为商*使用的标志

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部分成*,本院予以支*。被诉决定适用法*有*,本院依法*以撤销。依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知识产权*作出的商*字[2021]3X2XX1号关**X120X13XXX口腔医院XXAKANGXXOXXTOLOGICXX HOSPITXX及图商*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XX知识产权*就原告金*XX口腔医院**有*公**对第X120X13XXX口腔医院XXAKANGXXOXXTOL0GICXX HOSPITXX及图商*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XX知识产权*负担。(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百元,上诉于*京市高*人民法*。

审判员杨 X
二〇二二年*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助理XX

书记员高 X


  • 2022-03-29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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