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X5XX号
原告: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XXX。
法定代表人:孙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XXX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XXX。
法定代表人:冯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XXXX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鹰潭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潘X
审判员 王X
审判员 梁X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