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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保定XX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 400 元,由申请人保定XX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详情

河北省XX定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2X)冀 0X 民特 24 号

申*人:XX定XX会计*务**有*公*,住所地河北省XX定市清苑区XXX

法*代表人:张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X,女,1XXX X 10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定市清苑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申*人XX定XX会计*务**有*公**被申*人X申*撤销劳*争议仲*裁决一案,本院于 202X 4 月 14 日立案后*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申*人XX定XX会计*务**有*公**,请求依法*销XX定市清苑区劳*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清苑区仲*委)作出的清劳*仲*字[202X]第 02X-1 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申*人不应**被申*人经*补偿金 1X,044 元。被申*人于201X 11 月入职申*人**公*,申*人、被申*人双** 2023年 X 1 日签订名为《劳*用工协议》的劳*合同。被申*人于2024 年 12 月 X 日通*微信提出离职,并表明*是因个人原因自行离职,2024 年 12 月 10 日,被申*人再次通*微信向**人法*代表人表达了其自行离职的决心,被申*人自行离职的行为不符*《劳*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向**者支*经*补偿的情形。同时,被申*人在仲*阶段*未提出仲*申*,要求申*人向*支*经*补偿金,清苑区仲*委超过被申*人的仲*请求进行裁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法*原则,也违反了法*诉讼程*,故清苑区仲*委关***补偿金*裁决系超出仲*请求范*,符*《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用人单*申*撤销裁决的情形,申*人不应**申*人支*解*劳*合同的经*补偿金 1X,044 元。二、申*人不应**被申*人工资 3,000 元。申*人的法*代表人已于 2024 年 2 月 X 日通*微信向*申*人转账 2 万*,该 2 万***被申*人 2024 年 2 月的工资 3,000 元,申*人并不欠付被申*人工资,故申*人不应*向*申*人支* 3,000 元*资。三、清苑区仲*委对清劳*仲*字[202X]第 02X-1 号进行终*裁决,适用法*错误,程*不正当。被申*人向*苑区仲*委提出的仲*请求事项*包*请求确认申*人与被申*人存在劳*关*、请求被申*人向*支*经*赔偿金、二倍工资等,《根据最高*民法*关***人事争议仲*与诉讼衔接有**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裁决事项*及确认劳*关*的,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作出非终*裁决”的规定,本案中,被申*人已经*出关**认劳*关*的仲*事项,裁决事项*及到确认劳*关*,故清苑区仲*委就本案同一案件的裁决事项**作出非终*裁决,清苑区仲*委违反法*规定,就本案同一案件作出终*裁决,程*不正当,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清苑区仲*委作出的清劳*仲*字[202X]第 02X-1 号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错误并违反法*程*,应*予以撤销。

被申*人X称,一、关***补偿金 1X,044 元*争议。1、被申*人系因申*人长期未依法*纳社会XX险费*拖欠劳*报酬而被迫解*劳*关*,符*《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三)款规定的法*解*情形。根据该法*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用人单*应*向**者支*经*补偿。仲*裁决认定“被申*人未按时*纳社会XX险、拖欠工资存在过错”,进而支*经*补偿金,事实清楚、法*适用正确。《最高*民法*关***人事争议仲*与诉讼衔接有**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者请求用人单*支*违法**或者终*劳*合同赔偿金,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人民法*经*查*定用人单*系合法**劳*合同应*支*经*补偿的,可以依法*决或者判决用人单*支*经*补偿。该条明*指出在劳*者请求支*赔偿金*仲*委或法*认为用人单*合法**劳*合同应*支*经*补偿的情况*,可以依法*决或判决用人单*支*经*补偿。在实际操作中,仲*委或法*会根据具体情况*断用人单*是否违法**劳*合同。如果认定用人单*合法**劳*合同,但劳*者请求支*赔偿金,仲*委或法*可以裁决支*经*补偿,而不是赔偿金。2、申*人主张*申*人“自行离职”系片面曲解*实。从*信聊天记录可知,申*人与被申*人明*提及“未缴纳社XX”“拖欠工资”等核心事实,被申*人解*与申*人的劳*关*与用人单*存在上述过错具有*接关*。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四十四条关*“解*劳*关*举证责任*用人单*承担”的规定,申*人未能*证证明*申*人系无正当理由离职,应*担不利**。二、关**欠工资 3,000 元*争议。申*人声称 2024 年 02 月0X 日转账的 2 万*** 2024 年 2 月工资 3,000 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质,并且根据被申*人提供微信支*转账交易**可见,用人单*每月发放工资实际是劳*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从*有*当月发放本月的工资报酬,且 2 月 X 日,系当月上旬,根据常*,用人单*也必然不会提前发放给劳*者尚*创造的劳*报酬。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工资支*凭证应*用人单*举证,单*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申*人拖欠被申*人 2024 年 2 月份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仲*庭结合被申*人提交的工资流水*申*人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认定拖欠工资成*,符*证据规则。申*人主张*支*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三、关***程*合法*的争议。1、申*人以“涉及确认劳*关*的裁决不得终*”为由主张**违法,系混淆分案处理规则。本案清劳*仲*字[202X]第 02X-1 号裁决仅处理经*补偿金*工资争议,而劳*关*确认事项*在清劳*仲*字[202X]第 02X-2 号裁决中另行处理,仲*委以分别*决的方*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相**救济权*,符*《最高*民法*关***人事争议仲*与诉讼衔接有**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关*“分案裁决”的规定,程*合法。《劳*人事争议仲*办法*则》第五十条规定,允许*项*决,如仲*裁决涉及数项,对单**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的事项,符*一裁终*条件,程*合法,避免用人单*通*程*拖延执行,应*适用终*裁决。仲*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时*及终*裁决和*终*裁决的,应*分别*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救济权*。确认劳*关*本身不属于*裁终*范*,其裁决不影响经*赔偿金*分的终*性。《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决的类型以仲*裁决书确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在仲*裁决已明*类型的情况*,当事人对此有*议的,人民法*不再审查。即便劳*争议仲*机构将非终*裁决认定为终*裁决,用人单*以此为由申*撤销仲*裁决,法*亦不予支*(可参照 2024 鲁 0X 民特 1X 号裁定书)。故对申*人称该裁决为非终*裁决,仲*适用法*错误的主张*应**。即司***将确定仲*裁决类型的权**给了仲*,在仲*裁决书已明*该裁决为终*裁决的前提下,人民法*不必另行对该裁决的类型做审查。2、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报酬、经*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的争议,可作终*裁决。本案经*补偿金*工资争议金*均未超出法*范*,仲*委依法*出终*裁决,适用法*正确。四、申*人申*撤销的理由不成*。《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明*用人单*申*撤销仲*裁决的情形,然仲*庭已依法*知权**务、组织质证、分项*决符*法*规定,确认劳*关*与支*补偿金*有**,但属于*分割的独立请求。仲*委分项*决的目的是提高*率,符*立法*意。分项*决未损害用人单*程*权*,其仍可对劳*关*部分起诉。且劳*关*已确认,用人单*也已自认双**在劳*关*,劳*关*确认与补偿金**可独立审查,不影响裁决公*性。综上,申*人提出的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及法*依据,仲*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合法、法*适用正确,请求依法*回申*人的撤销申*,维持清劳*仲*字[202X]第02X-1 号裁决。

本院审查*,申*人XX定XX会计*务**有*公**交证据:证据一、清劳*仲*字[202X]第 02X-2 号仲*裁决书一份;证据二、申*人法*代表人张XX与被申*人X的聊天记录截图三张。证明:经*生效的清劳*仲*字[202X]第 02X-2 号仲*裁决,申*人与被申*人存在事实劳*关*。2024 年 12 月 X 日被申*人最后*次至申*人处上班,后*未至申*人处工作,2024 年12 月 X 日,被申*人在微信上陈*“不行,我就不干*”,紧接着陈*了离职原因“也不管*什么原因吧,就我自个儿,光家*这乱七八糟的事儿……我就觉得我最近状态也不是特别*”,可以证实,被申*人是因自身原因离职,2024 年 12 月 10 日,被申*人再次通*微信进一步**自己“我肯定是不干*”,故被申*人系自行离职。被申*人自行离职的行为不符*用人单*向**者支*经*补偿的情形。同时,被申*人自行离职后,并未通*申*人,也未向**人提交被迫解*劳*合同通*书,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向**者支*经*补偿金*依据劳*合同法*三十八条向*人单*提出解*劳*合同,但被申*人并未依据劳*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提出解*劳*合同,也未向*苑区仲*委提出解*劳*合同,申*人不应**被申*人经*补偿金。同时,被申*人在仲*阶段*未提出仲*申*,要求申*人向*支*经*补偿金,清苑区仲*委超过被申*人的仲*请求进行裁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法*原则,也违反了法*诉讼程*,故清劳*劳*仲*委关***补偿金*裁决系超出仲*请求范*。证据三: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凭证一张,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一张。证明:申*人的法*代表人已于 2024 年 02 月 0X 日通*微信向*申*人转账 2 万*,该 2 万***被申*人 2024 年 2 月的工资 3,000元,申*人并不欠付被申*人工资,故申*人不应*向*申*人支* 3,000 元*资。被申*人质证称,关**据一和*据二的真实性均认可和*双**在劳*关*的证明*的认可,对劳*者系自行离职该事实不认可,申*人主张*申*人自行离职是片面的曲解*实,通*聊天记录可知,申*人对被申*人未缴纳社XX拖欠工资等核心事实,被申*人解*与申*人的劳*关*,与用人单*有*错有*接关*,根据最高*司***一第四十四条,关***劳*关*举证责任*用人单*承担的规定,申*人未能*证证明**的系无正当理由离职,申*人应*担不利**。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不认可,申*人声称 2024 年 2 月X 日转账的 2 万*,包* 2024 年 2 月份的工资 3,000 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且根据被申*人提供的微信支*转账的交易**可见,用人单*每月发放工资实际是劳*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从*有*当月发放本月工资的事实,且 2 月 X日系当月的上旬,根据常*用人单*必然不会提前发放劳*者尚*创造劳*价值的报酬,根据劳*调解**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实相**工资支*凭证,应*用人单*举证,单*不提供应*供不利**。《关***人事争议仲*与诉讼衔接有**题的意见(一)》第五条,如果认定用人单*合法**劳*合同,但劳*者请求支*赔偿金,仲*委或法*可以裁决支*经*补偿金*不是赔偿金。

经*查**:202X 3 月 X 日,XX定市清苑区劳*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清劳*仲*字[202X]第 02X-1 号裁决,裁决:“一、被申*人向**人支*解*劳*合同经*补偿金*计*民币 1X,044 元*;二、被申*人向**人支*所拖欠的 2024年 2 月份工资共计*民币 3,000 元*;三、上述两款项*计1X,044 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202X 3 月 X 日,XX定市清苑区劳*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清劳*仲*字[202X]第 02X-2 号裁决,裁决:“一、被申*人XX定XX会计*务**有*公****人X双** 201X 11 月至2024 年 12 月劳*关*成*;二、驳回申*人其他的仲*请求。”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有*据证明*法*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决有*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争议仲*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申*撤销裁决:(一)适用法*、法*确有*误的;(二)劳*争议仲*委员会无管*权*;(三)违反法*程*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裁决的证据的;(六)仲*员在仲*该案时***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决行为的。人民法*经*成*议庭审查*实裁决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本案中,关***人主张*应**被申*人经*补偿金。《人力资源社会XX障部 最高*民法*关***人事争议仲*与诉讼衔接有**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者请求用人单*支*违法**或者终*劳*合同赔偿金,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人民法*经*查*为用人单*系合法**劳*合同应*支*经*补偿的,可以依法*决或者判决用人单*支*经*补偿。本案中,被申*人仲*请求中包*支*经*赔偿金,清苑区仲*委审查**决申*人支*被申*人经*补偿金**上述法*规定。关***人主张*申*人仲*请求中包*确认劳*关*,不应*出终*裁决。经*,在仲*程*中,申*人答辩时*“2023 年 X 1 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订了《劳*用工协议》,该协议名为劳*协合同,实为劳*合同”,故申*人认可与被申*人存在劳*关*。且仲*委就确认劳*关*与支*经*补偿金、工资分别*了裁决,XX证了申*人的权*。综上,申*人不能*明*涉仲*裁决违反《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其申*撤销仲*裁决的理由不能**,应*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定XX会计*务**有*公**申*。

申*费 400 元,由申*人XX定XX会计*务**有*公**担。

X

XX

XX

二〇二五年*月十二日

XX

XX


  • 2025-06-12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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