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女,199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身份证
号码340221xxxx0526xxx,住江**常*市金*区西城街道凤
凰城xx幢丁**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身份
证号码320723xxxx0630xxxx,住江**连**市灌云*南岗乡
x户村七组xx号。
原告吴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诉
讼代理人陈XX、被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吴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原告款项12万
元*利*(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4年5月1日,被告从*告微信上转账12万**其微信账户,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被告同意归*,然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不支*。为维护自身合法**,现原告向**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xx辩称:不是我操作原告手机微信转账,是原告
自己转账给我的;我同意返还,确实欠原告12万*,但我现在没有*,我现在每月工资四五千元,愿意每月还2000元。
本院经*理查*,2024年5月1日,原告微信账户分2笔转账
10万*、2万**计12万**被告微信账户。
庭审中,原告陈*:转账后*个月因为被告一直未还,我
就报警了,金*滨湖派出所出警给被告做了笔录;借条是2024
年5月3日后*的,我需要找找;本案案由是不当得利*纷。被告陈*:民警找我在连**做了笔录;案涉借款我出具了借条,我是为了还别*的钱**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给我。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陈*被告向*告出具了借条,可以认定双**案涉款项*成*贷合意,故本院认定本案案由应*民间借贷纠纷。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受法*保护。原、被告之间成*借贷关*,该借贷关*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应*合法**,原告已履行款项*付义务,被告应*向*告返还借款 12 万*。原告主张*告承担自起诉之日即 2024年 9 月 2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的利*,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
(一)项、《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告吴x返还 借款 12 万*,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的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
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350元,保全*1120元,合计2470元,
由被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
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
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