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男,汉族,1982 年 x 月 x 日生,公*身份
号码 320483xxxx2032xx5,住江**常*市武*区xx镇城
湾村委百渎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XX律师。
被告:沈x,女,汉族,1986 年 xx月 xx 日生,公*身
份号码 320282xxx1223xxxx,住江**常*市武*区xxx
路 18 号旷达xxxx 34 幢 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江*XX律师。
原告许x与被告沈x离婚后*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立案,依法*用简***,后*为普通**,
于 2025 年 1 月 8 日、2025 年 3 月 6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许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被告沈
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
时,原告许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沈x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许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
第二条由男方*责女儿许xx教育及生活费*,第三条第
(1)款由男方**女方 500000 元*房*的约定,并且返还
已经**的购房* 100000 元;2.请求判令原告返还已经**
的教育费 33300 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登记结婚,2010 年 7 月 19 日生育一女许xxx。2023 年 9 月 13 日,原、被告协商*致在常*市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许xx
由女方*养,随同女方*活,孩子的教育及生活费*由男方
负责。离婚后*男方**女方*民币 500000 元*置房*(需
要写上小孩名字,分三年**),具体事宜双**商。在原
被告离婚后,原告和*xx做了亲子鉴定,最终* 2024 年 7
月 17 日经**判决,确认和*xx不存在亲子关*。原告
和*告达成*婚协议的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是原告认为许
xx系其亲生女儿,想为其生活提供保障,现双**成*款
的合意基础不存在,故请求撤销。原告已经**的 100000
元*房**和 33300 元*育费*,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沈x辩称,1.离婚协议是双**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法*的强*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撤销情形;2.原告在孩子出生后*已经*道孩子并非亲生的事实,并一直同意抚养*子至双**婚,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女儿教育费**活费*承诺是出于*身情感作出的,因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婚协议的特殊性,原告无权*销,已经**的教育费*不应*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查*定事实如下:原告许x和*告沈x原系夫妻,双** 2009 年 12 月 17 日登记结婚,2010 年*育一女
取名许xx。2023 年 9 月 13 日,双**常*市武*区民政
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
财产的处理和*务的处理等内容*行约定,第二条约定子女
抚养、抚养**探望权。女儿抚养***方*有,男方*责
女儿教育及生活费*,不限制小孩在哪里生活,男女双**
可随时*望。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
双**款及债务各自处理不予分摊,离婚后*方**女方*
民币伍*万**购置房*(需要写上小孩名字,伍*万*三
年**),具体事宜双**商。(2)房*,位于**区潘
2家*永丰* 402 房*归*方*有,位于*锡市新吴*金*商
业广* 6 栋 2104 房*(有*押贷款壹佰贰拾万*),房*
(包*内部所有*配套设备)归*方*有,房*抵押所有*
款由男方*还。离婚后*方*合男方*理过户手续,过户费
用男方*担,双**任**议。(3)车*,男方*与女方
XX牌汽车*辆(**公**照车*),离婚后*户给女方。(4)
其他财产,男方*下与他人合伙开办的**公*,经*商*婚后
**公******配及股权*方*动放弃,**公**有*权*务
与女方*关,双**任**议。第四条约定债务的处理,双
方*认没有***要共同承担的债权*务。双**认在婚姻
关*存续期间任**方*对外负有*务的,由负债方*行承
担。
2024 年 1 月 9 日,原告许x向*告沈x转账 100000 元。
2024 年 2 月 20 日,原告许x向*告沈x转账 33300 元*于*育费*。 2024 年 1 月,原告许x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分析意见,排除许x和*xx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原告许x于 2024 年 7 月向*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作出(2024)苏 0412 民初 84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x和*xx不存在亲子关*。
另查*,原告许x和*告沈x于 2016 年 6 月购买坐落于*锡市新吴*XX 2104 房*,总价 95 万*
元,2023 年 11 月,原告许X将房*出售,价格为 185 万*。
在购买该房*时*购买两个车*,在离婚时*同房*归*告
所有。
以上事实,有*告许x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银行转账记录、(2024)苏 0412 民初 8471 号民事判决书、
司**定意见书,被告沈x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双**当庭陈
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议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应*受理。人民法*审 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依法*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方*欺诈手段,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实施*民事法*行为,受欺诈方***求人民法*或者仲*机构予以撤销。离婚时*妻双**订的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签订的
协议时,应*点考察签订协议时*否存在有**证据证明*
欺诈、胁迫等法*事由以及相**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
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响程*大小,本院根据双**订的离婚协
议分析如下,首先,协议是否存在财产明*让步*情况,从
案涉离婚协议的约定来看,双**分割财产上,对存款、房
产、车*和**公**权*行了约定,由许x支*沈x 50 万*
及一辆车*,其余*同财产均归*x所有,在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上,许x在财产分割上并未作出明*让步。其次,签订
协议时*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具体情形是否会严*影响当
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从*案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结果来
看,难以看出孩子血缘对双**婚财产分割具有*大影响。
综上,原告许x主张*销离婚协议第三条第(1)款由男方
支*女方 500000 元*房*的约定,被告沈x返还已经**
的购房* 100000 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原告许x和*告沈x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男方
负责女儿教育及生活费*,本院认为,被告沈x存在故意隐
瞒子女非另一方*生的事实,致使原告许X在不知情的情况
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符*欺
诈情形,生效法*文*已经*定许X和*XX之间不存在亲
子关*,离婚协议约定由许x负担教育及生活费*,应*撤
销,许x斌按照离婚协议书已经*行部分即已经**的抚养*
33300 元**返还。原告许x的该两项*讼请求,本院予以
支*。被告沈x辩称原告许x在孩子出生后*知道非亲生的
事实,并同意抚养,离婚协议中关**育费**活费*约定,
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
庭编的解*(一) 》第七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许x与被告沈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
二条“男方*责女儿教育及生活费*”的约定。
二、被告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许x返
还教育费 33300 元。
三、驳回原告许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付义务,应*依
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2966 元,由原告许x负担 2333 元,被告沈
x负担 63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苏*常*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