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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女,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身份证号码XXXXXXX2938XX,住泰兴市XXX海**十XXX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XX律师。

被告:袁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身份证号码321088XXX1036XXX,扬州市江**XXXXXX明*组X号。

原告朱X与被告袁X抚养**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朱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的非婚生

女袁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抚养**计80550元,并自2024年2月起至非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每月支*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票各半承担;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被告于2022年5月12日非婚生育一女,取名袁XX。女儿出生后*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女儿的抚养*,被告均拒不支*。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袁XX的生父,依法**承担抚养*务。为维护自身合法**,现原告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等相***规定,特向*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期公*、及时*如所请。

被告袁x辩称,在亲子关*确定后,我同意按照江**的标

准每月给付袁xx生活费。保姆费*我不承认,因为袁XX的存是我在亲子关*鉴定时*知晓,之前并不知情,按正常**来说,金*月嫂也就请1个月,原告请了7个月,是因为其向*姆借款,导致无法*退保姆,产生的大额保姆费*不承担。袁XX如果确实是我的孩子,我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由我抚养,因为原告生育孩子不是基于*爱,而是为了躲避外债,每当有*找他要钱,她就要抱着小孩跳楼,她是失信人员,也有*郁*。原告生育孩子的费*我不同意承担,2021年*告及其母亲谎称生育一子,又说小孩患有*病,需要钱*苏*治病,这期间我给了原告很多钱,原告说谎从*这骗的钱*已经*案了。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朱X与被告袁X于2020年3月经*介绍相*后*居*活,2021年*半年*手。2022年5月12日朱X生育一女取名袁XX。被告质疑其与袁xx间的亲子关*,遂于2023年1月9日委托南京东*司**定中心鉴定袁X是否是袁XX的生物学父亲。该所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东*司**定中心[2023]法*鉴字第B1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袁X是袁XX的生物学父亲。2023年1月11日被告向*告出具情况*明*份,内容*:根据南京东*司**定中心司**定意见书第六条鉴定结论,袁XX与袁X系父女关*属实,我愿意承担法*之内一切相**任,同意保留袁XX的监护权。朱XX女士因袁XX所产生的一切费*与相**等其他所有**。您可以拿着此鉴定证书走法*程*,我会积极配合,并服从**的判决。

另查*,被告在原告怀*期间给付其二十余**,原告陈*

上述款项*于*子生育、日常*活开销、保胎等。

现原告主张*告不支*非婚生女抚养*,故诉至法*,要求

被告支*:1.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每月生活费2000元,计42000元;2.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家*服务费77100元,被告负担一半为38550元;3.原告生育小孩产生的医疗费*小孩医疗费13448

元。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任**不得加以危*和*视。不直接抚养*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育费,直至子女能*立生活时*。根据南京东*司**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袁x是袁XX的生物学父亲。故被告应*承担抚养*子的法*义务。原告朱X作为孩子的生母和*护人,享有*法**告追索*养**权*,其要求抚养*子,理由正当,应*支*。被告抗辩要求非婚生女袁XX由其抚养*意见,本院认为,非婚生女袁XX出生后*直随其母亲朱X生活,被告现未能*供其不利**养*成**女的相**据,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养**给付金*,本院根据江**生活消费**,酌定被告从2022年5月12日每月支*原告非婚生女抚养*1200元*至18周*止。关**告主张*家*服务费*医疗费51998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怀*期间共计**原告20余**,该款项*足以支*相***,故对该项*张*予支*。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女袁xx由原告xx抚养;

二、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朱*2022

5月12日至2024年7月12日欠付的抚养*31200元;

三、被告袁x从2024年7月13日起每月月底前支*原告当月抚养*1200元*至非婚生女袁XX18周*时*(其中2024年7月的抚养**2024年8月月底前支*);

四、驳回原告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半收取907元,由原告朱X负担567元,被告袁X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江**扬州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4-08-08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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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宇律师,法学本科,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律图网年度先进律师,专注婚姻家庭、劳动、合同、债权债务、公司法等领域,累计服务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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