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XX民事调解*
原告:朱XX,女,19XX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XXX,公*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XX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XXX,公*身份号码:XXX。
原告朱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9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双**生小孩梁XX(女,13 岁)随原告生活,所生小孩梁XX(男,12 岁)随被告生活,双**不支*小孩抚养*,小孩成***小孩自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三、依法*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耒阳*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原告随被告生活多年,2011 年*从**跟随被告来到耒阳*活,双**前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生育女儿梁XX,2013 年 7 月 30 日生育儿子梁XX;双**情一般,在一起后***为生活中琐事而吵架,继而引发家*暴*,事后*告也不管*问,再加上被告对双**情及其家*极端不负责任,长期沉迷游*,对家*不管*顾*使双**太牢固的感情岌岌可危。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不关*,经**施**暴*,而且被告没有***进心,对原告经**及离婚,这是双**情破裂的导火线。原、被告于 2022 年 4 月分居*活至今。
被告梁XX辩称:我同意离婚,两个小孩愿意随谁生活就随谁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下调解*议:一、原告朱XX与被告梁XX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梁XX(女,XX出生)、梁XX(男,XX出生)均随被告梁XX生活,被告梁XX自愿承担两小孩的抚养**小孩分别**立生活时*;小孩成***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朱XX在不影响小孩正常*活、学习*情况*可行使探望权,被告梁XX应*以协助;三、原告朱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