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岛市崂山*XX 民事判决书
(2024) 鲁 ****民初 ****号
原告:青岛********有*公*,住所地:山**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代表人:***,职务:执行董*兼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山*XX律师。
被告:中国******有*公*,住所地:中国 ****** 27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代表人:***,职务: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有*公*诉被告中国******有*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有*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被告中国******有*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告支*机械租赁费 XXX 元;2. 判令被告向*告支*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自应*款之日起,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3.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被告**公** “青岛项*工程*要,从*告**公**租赁汽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并未足额支*租赁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机械租赁费 XXX 元。被告的上述行为严*损害了原告的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特向**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称:一、原告主张*租赁费*满*《建筑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二款约定,“出租方**照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法**的增值税普通*票,并承担相**费”,截止目前,原告尚*开具足额的合法**增值税普通*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予付款。二、原告主张*期利*没有*实及法*依据。原告与答辩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原告尚*开具足额的合法**增值税普通*票,答辩人并非属于*期付款,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没有*实和**依据。三、原告主张*诉讼费、保全*、担保费*有*实及法*依据。原告与答辩人并未就诉讼费、保全*、担保费*担作出明*约定,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存在应*行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的主张*法*应*到支*。综上所述,本案的付款条件并未满*,原告要求答辩人支*逾期利*及诉讼费、保全*、担保费*有*实和**依据,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综合双**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 年,被告**公**为承租方、原告**公**为出租方,双**订《建筑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一份,就 “青岛***工程**标段*” 工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租赁价格:汽车*…… 第条:租赁期限:合同总金*:暂定 ***万*。合同结算额以承租人认可的实际租用数量及按本合同约定可计*租用时*乘以本合同单*为准。租赁设备进场时*计*:设备进场时*以项*部通*为准,使用时*约 24 个月(必须*保机械性能*好、检验合格的设备参与招标)。第三条:租赁单*包*的内容:租赁单*包*出租单*的进出场安*费、管*费、机械租赁费、燃油费、设备折旧费、设备维修费、服务费、定期检查*、税金、个人所得税、及操作司*工资、保险等费*。操作司*由出租方*备,每台汽车*须*少配备一名操作司*…… 第四条:租金*取标准,支*方*和*限。每日工作结束**双**字确认当日工作量,办理付款时*租方*提供经*方**经*、商*经*、经*人共同签字确认的每日机械工作时*确认单。收取租金*标准:每月 21 日前,出租方*承租方*月的割(结)算清单,由商*人员对出租方*行审核。阶段**租金*审核完毕*割(结)算单*准。最终*算租金**租方*场代表、技术、预算、安**员共同签字认可后*效。机械拆除退场后 23 天内,出租方*交结算报告,并主动积极配合承租方*算和*算复审工作;若出租方*承租方**的时*前仍不主动配合承租方*行结算工作,承租方*以自行确定出租方*算值,出租方*条件认可。结算书最终**租方**公**核后*结算书上加盖‘中国*****有*公**同专用章’进行确认方*有*,否则结算书一律无效。租金*支*方*和*限:于*程*体结构封*、2018 年*节、设备退场前 15 日内分别**已完成*赁费* 65%,节点期间可不付租费(余*在设备退场并办完有*结算后*年*分期分批付清)。若承租方*时*金**不开,出租方**保工程*度,满*工程*要,不得停工…… 第条:双**责任*违约责任…… 第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照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法**的增值税普通*票,并承担相**费……”,该合同尾部原告在出租方*加盖*公*,被告在承租方*加盖*分供采购合同章(4)。
原告另提交签署于 2019 年 6 月 1 日的案涉 “青岛***一” 的《劳*分包**结算审核定案表》一份,其中合同名称及编号为 “建筑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在地 “青岛市***”,总承包**为被告,分包***为原告,施*内容* “汽车*、柴*输送泵租赁”,承包**为 “实物量单*”,项*报审值为 “XXX.70 元(大写:伍*陆*万*伍*贰元*角)”,审减金*为 “52.7 元(大写:伍*贰元*角)”,**公**核定案造价为 “XXX 元(大写:伍*陆*万**)”,造价调整原因简*分析记载为 “含税价”。该审核定案表尾部被告在总承包**处加盖*结算专用章,原告在劳*分包**处加盖*公*,以示确认。
在庭审中,原告认可针对案涉项*被告累计*款人民币 XXX 元,仍欠付人民币 XXX 元。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法**,双**应*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出租方*约向*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作为承租方*应*照约定支*相**租赁费*。关**涉合同被告应**的租赁费*金*,原、被告已通*《劳*分包**结算审核定案表》的形式进行确定,原告已自认被告向*支*共计*民币 XXX 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剩余*赁费*民币 XXX 元,理由正当,于***,本院依法*以支*。被告辩称原告开具发票不足、其有**绝支*,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第八条第 2 项*定的内容* “出租方**照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法**的增值税普通*票”,并未约定被告有**支*或有**绝支*租赁费,因此对被告的该项*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告主张*利*,本案中尚*充*证据证明****此作出明*约定,原告主张*尚*租赁费*民币 XXX 元*基数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计*,但该方*计*标准过高。考虑到原告资金*有*有*失,本院酌情确定利*计*方*为:以被告欠付租赁费*民币 XXX 元*基数,自 2024 年 4 月 15 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法*> 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本案中,双**订的《建筑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及《劳*分包**结算审核定案表》均签订于*法*施*前,故本案应*用《中华*民共和**同法》的相**定。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法*> 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有*公**赁费*民币 XXX 元*逾期付款利*(以人民币 XXX 元*基数,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自 2024 年 4 月 15 日起计*至被告中国*****有*公**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民币 16770 元,由被告中国*****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登录 “山***电子诉讼服务平*” 网站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刘*
2025年*月**日
法*助理 纪*
书记员 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