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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露露律师 在线
山东无他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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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申请人 “未收发票拒付租金” 的主张,紧扣 “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非付款前提” 的法律逻辑展开辩驳,最终仲裁庭采纳该意见,支持申请人 2077103.8 元租金诉求,并让被申请人承担大部分仲裁费,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核心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长沙**委员会 裁决书

[2024] 长仲*字第 43 号

申*人:城阳*****服务处住所:****经*者:****

委托代理人:柳XX,山*XX律师

被申*人:湖南省******有*公**所:****法*代表人:***董*长

委托代理人:***,**公**工

委托代理人:***,**公**工

长沙**委员会根据《中华*民共和***法》《长沙**委员会仲*规则》(以下简* “仲*规则”)的规定,以及申*人城阳*****服务处住所与被申*人湖南省******有*公**订的两份《汽车*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DXZ-JXZL-005 与合同编号:YZZX-JXZL-007)中的仲*条款和**人的仲*申*,依法*理了双**事人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会受理本案后,及时**申*人送达了仲*规则、仲*通*书、选定仲*员通*书、仲*员名册、仲*申*书等材料。
由于*规定期限内,双**事人未选定仲*员,也未共同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定首席**员,本会主任*法*定 ****、担任*案仲*员,指定担任*案首席**员,三人组成**庭,适用普通**审理本案。本会指定 **** 担任*案仲*秘书。
仲*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依法*庭审理了本案。申*人的委托代理人柳XX和*申*人的委托代理人 ****、**** 到庭参加了仲*活动。现本案已经*理完结。

一、申*人请求

申*人称:申*人与被申*人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签订《汽车*重机租赁合同》,约定就**小镇配套商*街及艺展中心施*总承包*程**,申*人向*申*人出租汽车*重机并负责司*,被申*人向**人支*租金。合同约定 “次月 10 日结算上月租金,支*金*为当次实际租金*生额的 80%,余*待工程**竣工完成**个月内付清。” 现该项*早已施*结束,已至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但被申*人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特向*会提起仲*,请求裁决:
  1. 被申*人支*所拖欠租金 XXX.4 元;
  2. 被申*人支*违约金 232827.85 元(自应*款次日起,以逾期支*的租金*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计*至实际支*之日止,现暂计*提起仲*申*之日);
  3. 本案仲*费*由被申*人承担。
庭审中,申*人请求变更仲*请求:
  1. 第 1 项*更为 “被申*人支*所拖欠租金 XXX.8 元”;
  2. 第 2 项*更为 “被申*人支*违约金 100000 元(自应*款次日起,以逾期支*的租金*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计*至实际支*之日止,现暂计*提起仲*申*之日)”。
申*人明*第 2 项*约金**依据:租赁时*至 2021 年 7 月,2021 年 8 月 10 日起算违约金(以总租赁费 80% 为基数);根据被申*人微信公*号宣*视频推定艺展中心项* 2021 年 10 月 1 日竣工,2021 年 11 月 1 日起以 20% 尾款为基数算违约金,暂计* 2023 年 11 月 9 日(仲*申*日)。

二、被申*人答辩

被申*人辩称:
  1. 不认可申*人主张*欠款金*,已向**人支*配套商*项*款项 XXX 元、艺展中心项*款项 XXX.6 元,合计 XXX.6 元;
  2. 两份合同第 6.7 条约定申*人有 “先开具合格发票” 的义务,截至开庭申*人未开具任**票,经*次催促仍拒开,被申*人作为国*无法*续付款,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即便需承担责任,合同第 6.3 条约定付款条件:配套商*项* 2021 年 9 月 8 日竣工,租费*清日至少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艺展中心项*未竣工,仅需付结算金* 80%;且申*人主张*利*计*无依据,应* LPR 计*。

三、查**实

仲*庭经*理,查**实如下:
  1. 合同签订情况:2020 年 3 月 17 日,申*人分别*被申*人下设的 “***住宿*饮用地(GH-6-38)等三个项*经*部”**小镇艺展中心项*一期项*经*部” 签订《汽车*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DXZ-JXZL-005、YZZX-JXZL-007),两份合同内容*本一致,均约定:
    • 租金*算:次月 10 日付上月租金 80%,尾款于**竣工后 1 个月内付清;
    • 发票义务:申*人需开具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合规开票的,被申*人有**延付款且不担责;
    • 争议解*:向*沙**委员会申*仲*。
  2. 租赁及结算情况:申*人按约提供汽车*重机;双**算确认: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商*街及科技馆项*总费* XXX.03 元,艺展中心项*总费* XXX.37 元,合计 XXX.4 元。
  3. 付款及发票情况:被申*人已支* XXX.6 元(商*街及科技馆项* XXX 元 + 艺展中心项* XXX.6 元);申*人称已开具 470 万**值税专用发票,但未举证证明*交付被申*人,被申*人否认收到任**票。
  4. 项*竣工情况
    • 商*街及科技馆三个项* 2021 年 7 月 23 日竣工验收,2021 年 9 月 8 日完成*案;
    • 艺展中心项*据被申*人微信公*号宣*视频显示,2021 年 10 月 1 日已竣工,被申*人未举证反驳该事实。
以上事实,有《汽车*重机租赁合同》《结算单》、微信公*号录屏光盘及截图、房*建筑工程*工验收备案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付款凭证、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四、仲*庭意见

  1. 法*适用:《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法*> 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民法*施*前的法*事实持续至民法*施*后,该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成*于*法*施*前,争议的法*事实形成**法*施*后,故应*用《中华*民共和**法*》的相**定。
  2. 合同效力:案涉两份《汽车*重机租赁合同》均系双**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违反法*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双**应*实全*履行。因被申*人下设的四个项*经*部均系临时*构,其权**务依法*被申*人承担,申*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汽车*重机义务,被申*人亦应*约给付租金。
  3. 租金**条件
    • 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无法*租金**构成*价,申*人未按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能**被申*人不支*租金*理由,故被申*人关* “付款条件未成*” 的抗辩不成*;
    • 案涉商*街及科技馆项*已竣工验收备案,艺展中心项*据现有*据可认定已竣工,租金**支*条件已成*;
    • 经*算,总租金 XXX.4 元*减已付款 XXX.6 元,欠付租金* XXX.8 元,申*人主张*租金*求符*事实与法*,应*支*。
  4. 违约金*求:合XX确约定 “先开票后*款”,申*人未举证证明*向*申*人交付已付款项*应*发票,亦未开具欠付租金*发票,不符*合同约定的付款前置条件,被申*人迟延付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申*人的违约金*求不予支*。

五、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1. 被申*人湖南省******有*公****人城阳*****服务处支*租金 XXX.8 元;
  2. 驳回申*人城阳*金*跃起重设备安*服务处的其他仲*请求;

首席**员:***

仲*员:***

二〇二四年*月七日于*沙


  • 2024-06-07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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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露露,双一流苏州大学法学学士,山东无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职知名房企法务,专注于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常年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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