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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理想律师 在线
北京云亭(徐州)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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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原告争取到了合同对应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江**徐*市贾**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305民初3036号
原告:李X,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市经*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想,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XX律师。
被告:徐*XX**公*,住所地徐*市经*技术开XX。
法*代表人:阚XX,该**公***。
被告:阚XX,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市经*技术开XX。
原告李X与被告徐*XX**公*(以下简*“XX**公*”)、阚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后*为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阚XX经*院公*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装修合同解*;2、依法*令被告一向*告返还剩余*修款19873元;3、被告一向*告支*工期延误违约金3319元(以剩余*程*19873元*计*基数,从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为167天,排除受疫情因素影响的30天后,共延误137天,每延误1日按1‰标准计*);4、被告一向*告支*房*使用及租金*失6397元(以每月1400元*金***为计*基数,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为167天,排除受疫情因素影响的30天后,共计*137天);5、被告二与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责任;6、依法*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事实和*由:202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以“全*”的方*,将案涉房*交由被告装修。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2年1月3日,工期为90天,工程*分三次支*。原告于*年1月1日支*第一次款项26000元、同年1月16日提前支*第二次款项17800元。案涉装修进度停滞在墙面处理阶段,经*告向*告发出《继续履行催告函》后,被告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另查,XX**公**一人**公*,股东*阚XX,且在贵院涉及同类型案件纠纷。为维护原告合法**,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如所请!
被告XX**公*、阚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日,李X(发包*、甲方)与XX**公*(承包*、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及其他有***、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平*、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包*方*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有**宜,达成*下协议:第一条工程*点:四海*家39#1-301,工程*包,采取乙方**、包**材料(见附表三),工程*限90日(以实际工作日计*),开工日期2022年1月3日,竣工日期2022年4月3日,工程*:本合同工程*价为人民币45800元,开工三日前支*26000元,工程*度过半支*17800元,竣工验收合格支*2000元。在施*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容*需变更,双***协商*致。由合同双**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整相**程**工期。工程*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延工期的根据。由于*方*任*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照延期项*报价单**的1‰进行赔付,对按期完成*分不承担违约责任*任**付。该合同另对其他事项*出约定。
当日,原告向*告支*工程*26000元,2022年1月16日再次支*工程*17800元。被告XX**公**别*具了相**据。合同履行过程*,原告陈*2022年3月6日,涉案房*墙面出现开裂情况,被告知晓并同意承担施*质量责任。
2022年5月28日,原告向*告XX**公**寄《告知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同年6月2日,被告XX**公***告李X出具《停工单**单》,内容*:根据合同及合同第六条工程*更及第八条工程*期及第十条工程*支*方*及第十二条违约责任*规定,你方*按合同规定支*工程*更增项*。工程*项**:墙面铲除费*5100元,阳*贴地砖20000元,墙面基础处理10000元,无故不支*工程*项*更款违约金700元,共计35800元。我**公**次通*你方,你方*故拖延支*,造成***公**法*续施*,无继续履行合同,并无故辱骂我**公**作人员。特停工处理及解*合同。自本通*送达之日期起2022年6月2日起,四海*家39号1单*301室工地停工。因你方*任,你方**担因合同解*而造成*损失。
庭审中,原告称案涉装修中被告未完成*分已于2022年7月19日与第三方XXX**有*公**订《房*装修合同》,涉案房*已于2022年9月17日装修完毕*向*支*了费*19873元。并称2022年10月23日将涉案房*出租出去,9月17日之前房*还不具备出租条件,并未有*租户协商*协议或信息,但被告明*装修涉案房*是为了出租,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装修延误,延误期间的房*损失视为可期待利*。诉讼中,原告明*鉴于XX**公**法*主体资格消灭而不宜直接承担法*责任,主张*阚XX个人直接承担本案债务责任。
另查*,XX**公**于2022年10月21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李X与被告XX**公**订的《北京市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法*的强*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合法**,双**应*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合同履行中,被告向*告出具《停工单**单》,明*无法*续施*,无继续履行合同,特停工处理及解*合同。原告也已就案涉装修中被告未完成*分与第三方XXX**有*公**订《房*装修合同》,涉案房*已于2022年9月17日装修完毕,原被告之间合同无法*续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双**订的《北京市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关**告主张*装修款问题。合同约定“在施*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容*需变更,双***协商*致。由合同双**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整相**程**工期。工程*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延工期的根据”。被告XX**公**提交证据证明*告主张*增项*分本就是属于*合同内容*经***商*致,应*担举证不能*责任。涉案合同原被告约定工程*价为人民币45800元,原告已于2022年1月16日前分别**告支*工程*26000元、17800元。现案涉装修中被告未完成*分已装修完毕,原告要求被告支*装修支*的费*19873元,低于*告XX**公**具的《停工单**单》中35800元*金*,该主张**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关**告主张*违约金*题。合同约定“由于*方*任*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照延期项*报价单**的1‰进行赔付,对按期完成*分不承担违约责任*任**付。”被告XX**公**按约完成*案房*的装修,已构成*约,对原告主张*违约金,本院依法*以调整:以19873元*基数,自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的137天,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的1.5倍计*,应*422.8元。
关**告主张*租金*失。原告虽陈*被告对涉案房*用于*租是明*的,认为延误期间的房*损失视为可期待利*。本院认为,可得利**失应*具有*预见性,不能**扩大。《北京市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也并未约定XX**公***担工程*期给原告李X造成*租金*失,综合全*证据来看,原告主张*金*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因XX**公**注销登记,已经*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公**〉若干*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经*法*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者第三人在**公**记机关*理注销登记时*诺对**公**务承担责任,债权*主张*对**公**务承担相**事责任*,人民法*应*法*以支*”。本案中,被告阚XX作为XX**公**股100%的唯一股东,依法**承担相**法*责任。被告XX**公*、阚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为其对相**事诉讼权**放弃,本院依法*席*决。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法*法》第五百零九条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原告李X与被告徐*XX**公**订的《北京市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二、被告阚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李XX*装修款19873元;
三、被告阚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李XX*违约金422.8元;
四、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72元,公*费600元,由原告李X负担50元,由被告阚XX负担1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蒋X建
二〇二三年*月二日
书记员  杨


  • 2023-09-02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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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工科学历背景,逻辑严谨,思维缜密。擅长破产清算、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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