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四年*个月发回重审改判四年*个月
(2023)黑0751刑初XXX号
2023-06-30
案情简*:
检方*控,2021年8月4日凌*,张某某盗窃金**某某手机店34部全*智能*机及1部旧手机,经*定市场零售价68298元,一审法*判决四年*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公*机关:金**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石XX。
办案经*:
辩护人经*真研究判决书及全*证据,听取被告人辩解*,提出以证据不能*实被盗手机系全*未拆封*机,及按全*手机认定价格明*高*手机价格,及OPPO A55被盗手机流通*据链不完整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对指控被告人张XX盗窃28部手机的犯罪事实予以支*,另7部手机待公*机关**犯罪事实后*法*理。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万*。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