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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恋爱*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房*登记在男方*下,分手后*方*张 “房*系女方*与” 拒绝分割。女方*诉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近日,法*判决房*归*方*有,男方*支*女方 110 万**价款,明* “恋爱*同购房*赠与约定的,应*实际出资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恋爱*房*景:共同出资买房,登记男方*下

2014 年 11 月,陈X(原告,胜诉方)与林X(被告)经*介绍确立恋爱**,2017 年 10 月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 “一号房*”(北京),成*总价 421 万*。双**定:首付款 301 万*,剩余 120 万**林X名义办理公*金*款。

其中,陈X出资 158 万**于**首付款,并通*转账向*介支*了 9.683 万***服务费;林X出资 143 万***首付款。2018 年 1 月,“一号房*” 登记至林X名下,双**始共同还贷。2020 年 4 月,陈X一次性向*X转账 24 万**于*前偿还房*;恋爱*间,陈X还多次转账用于***常*销。

2. 纠纷爆发:分手引发房*分割,男方*张 “赠与” 遭拒

2021 年 10 月,双**感情不和*手,“一号房*” 由林X独自居*。陈X提出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主张*己享有 44.5% 份额,要求林X支*折价款。林X抗辩:1. 陈X曾*诺 “房*归*己所有”,属赠与行为;2. 陈X转账的 24 万**日常*销,并非还贷;3. 房*现值仅 300 万*,需扣除未还贷款后*分割。协商*果后,陈X起诉至法*。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 是否属于*X与林X的共有*产?

林X主张 “房*系赠与” 是否成*?

陈X转账的 24 万***认定为还贷出资?

房*折价款应*何**?

2. 胜诉关*:无赠与约定按出资分割,大额转账认定为还贷

1)“一号房*” 属共同共有,登记不改变共有*质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有*)、第三百零四条(共有*可以协商*定分割方*)。

事实推导:① 双**认可购房* “以结婚为目的”,陈X出资 158 万*、林X出资 143 万*,属共同出资行为;② 虽房*登记在林X名下,但无证据证明*X有 “赠与房*” 的意思表示,登记仅为行政确权,不改变共同共有*实质;③ 林X主张 “赠与” 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录音等证据,法*不予采信。

2)24 万**额转账认定为还贷,计*出资总额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推导:① 陈X提交的银行流水*示,2020 年 4 月转账 24 万*,金*远超日常*销范*;② 林X无法*理解*该笔款项*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于*费;③ 结合双**同还贷的事实,法*认定该 24 万**于*还 “一号房*” 贷款,计*陈X的出资总额。

3)折价款计*兼顾*资、还贷及房*现值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事实推导:① 双**认房*现值 300 万*,未还贷款 102.96 万*;② 陈X总出资为 “首付款 158 万* + 还贷 24 万* = 182 万*”,林X总出资为 “首付款 143 万* + 已还贷款 37.88 万* = 180.88 万*”;③ 考虑房*登记在林X名下且由其实际居*,法*判决房*归*X所有,剩余*款由其偿还,结合出资比例及房*贬值情况,酌定林X支*陈X 110 万**价款。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 归*告林X所有,剩余*款由被告林X负责偿还;

被告林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XX*折价款 XXX 元;

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恋爱*同购房*坑:4 个核心权**护要点

明*出资比例,签订书面协议

共同购房*,无论房*登记在谁名下,都**订《共同购房*议》,明*双**资额、出资方*、房*份额及分割方*;避免仅以口头约定,防止分手后*据可依。

留存出资凭证,标注款项*途

支*房*、还贷时*先通*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付款”“偿还 XX 房*贷款” 等字样;保留购房*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形成*整出资链。

大额转账需书面确认,避免用途争议

如向*方*账用于*贷、装修等大额支*,应**微信、短信或书面字据明*款项*途;本案中陈X 24 万**账因金*较大且林X无法*理解*,才被认定为还贷,小额转账易*认定为日常*销。

房*登记可约定按份共有,直接明*份额

办理产权*记时,可申* “按份共有” 并注明***额(如按出资比例约定),无需等到分手后*分割,减少后*争议;若因政策原因只能*记一方*下,需签订《代持协议》明*产权**。

2. 分手分割指引:2 个关*行动建议

协商*先,协商*成*时*诉

分手后**先就房*分割协商,协商*致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办理过户;协商*成*,及时***起诉,避免因时*过长导致证据丢失或房*价值波动。

举证重点:出资事实 + 购房*的

起诉时*重点提交 “共同出资证据”(转账记录、出资证明)及 “以结婚为目的购房*证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反驳对方 “赠与”“个人财产” 的主张。

3. 核心提醒:恋爱*房 “约定为基,证据为本,按资分割”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恋爱*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无明*赠与约定的,应*定为共有*产;分割时*实际出资为基础,结合房*现值、贷款偿还情况*综合确定折价款”。

建议恋爱*间涉及大额财产合作(如购房、购车)时,务必保持理性,通*书面协议明*权**务;发生纠纷后,依托证据依法*权,必要时*询专业律师*理出资比例及分割方*,确保自身合法***受侵害。

法*小贴士

《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份额,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法*正是以双**际出资额为基础,结合房*实际情况,最终*定了陈XX*的折价款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10-1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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