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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案件详情

上海*虹口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09民初4612号


原告:上海XX**公*,住所地上海*虹口区。

法*代表人:朱X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闵行区。


原告上海XX**公**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金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海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被告:1、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4,000元;2、违法**劳*合同赔偿金96,000元。事实和*由:第一,被告作为原告**公**经*,掌握**公***,负责原告**公**事、财务、行政等所有**运作。2019年5月被告入职时*月工资为5,000元,2019年**被告月工资调整为5,500元。被告提供的劳*合同是其利*职务之便自行制作的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15,000元*非被告实际薪资,被告缴纳社保和**金*标准都*远低于*合同标准。被告在职期间利*职务之便,使用公*私、私转私的方*多次从**公**划款项,将**公***宝为其个人及妻子淘宝购物进行亲密付付款、离职前还将**公**上的7万****划入个人账户,故原告并未拖欠被告任**资,而是被告对原告**公**资产实施*职务侵占,被告从*告处擅自提取的钱*已远远高**工资标准。就被告的前述行为,原告进行过报案,对公**关*具的撤销立案决定原告目前申*复议中。第二,在被告管*下,原告**公***状况*况*下。原告法*代表人和*告就**公***状况*行协商*,原告发现被告侵占**公**项**出要求被告归*,被告得知后*给自己办理了退工,原告法*代表人对此完全*知情。故原告并未违法**被告,不同意支*赔偿金。


张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诉讼请求,要求维持仲*裁决。被告与原告法*代表人系朋友关*,经*告法*代表人邀请2019年5月至原告处担任*经*,综合负责原告处人事、财务、行政等所有*务。首先,被告入职之后*月到手工资就是12,000元**,为了避税一般以5,000元*工资加7,000元*销款形式发放。被告入职时,原告处还没有**合同,合同是由被告和*他同事一起拟定,被告自己的两份劳*合同也是在2022年5月之后*签签署的,但合同约定被告月工资15,000元*原告法*代表人知晓并同意的。2021年6月起,原告经*状况*好,原告法*代表人提出被告工资先不发与原告一起共克时*,被告当时*示同意。之后*告一直未发放被告工资至2023年4月,前述工资原告应*每月实发12,000元*标准向*告支*。被告向*告法*代表人索*前述工资后,原告直接停缴了被告的社保、公*金,解*双***关*,应*违法**。故原告依法***告支*欠付工资和*法**劳*合同赔偿金。


本院经*理对于*事人双**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于2019年*职原告,担任*经*,总体负责原告处财务、行政、人事等各项*务。原告为被告缴纳过2019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原告提供的被告退工证明*示:办理日期2023年5月23日,被告于2019年6月1日进入原告**公**作,于2023年4月30日合同终*。该退工单**人员登记为王XX(已于2021年12月从*告处离职办理退工),联系电话XXXXXXX(被告表示该号码由原告法*代表人注册,系**公**作手机,包*被告在内的所有*工均可使用)。


2023年5月29日,被告向*海*虹口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仲*,要求原告支*:1、违法**劳*合同赔偿金96,000元;2、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264,000元。2023年7月12日,仲*委裁决:1、原告支*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264,000元;2、原告支*被告违法**劳*合同的赔偿金96,00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来院。


另查*,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明*,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原告向*告的转账情况*:2019年7月10日汇款12,000元、8月9日分两次汇款5,000元*7,000元、9月10日分两次汇款5,000元*7,000元、10月11日分两次汇款5,000元*7,000元;2020年1月10日汇款12,000元、2月10日汇款12,000元、3月10日分两次汇款10,000元*8,000元、4月10日12,000元、4月22日10,000元、5月9日汇款12,000元、6月10日汇款12,000元、7月10日汇款12,000元、11月12日汇款8,729.74元、12月10日汇款12,000元、12月23日汇款11,385.65元;2021年2月10日汇款12,000元。原告表示,**公**XX和*户密码都*被告控制中,所有*项**都*被告操作控制,被告每月固定工资为5,500元,被告自己制作的工资表也是如此显示。2020年1月起被告以备用金、报销款形式多次从*告账户汇款至其个人账户,金*时*均不固定,原告法*代表人当时*信任*告,从*干*被告对**公**经*管*,原告法*代表人个人的信用卡也是由被告掌握。被告表示,原告与被告协商*工资标准就是每月15,000元,税后12,000元**。**公***效益*好的时*是按每月5,500元*放过工资,但工资标准就是每月到手12,000元。被告使用原告法*代表人个人信用卡也是用于*告的经*管*,并非被告个人使用。


2023年5月30日,原告法*代表人朱XX向*海*公**虹口分局举报张XX职务侵占,2023年7月26日,上海*公**虹口分局决定立案。2024年3月27日,上海*公**虹口分局决定撤销此案。


审理中,原告提供被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交接的电脑硬盘内附材料,其中包*业务经*合同、员工劳*合同、薪资证明、工资表、**公***、资金*明、实习*鉴定等各种文*。以及被告和*他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以此证明*告作为总经*,控制原告**公**公*、XX,**公***决策都*被告负责,包*被告本人和*他员工的工资发放都*被告控制决定;被告表示即使其管***公**人事财务,但最终*决定权**原告法*代表人。


原告提供其委托上海XX出具的《资金*水*查(核)报告》显示:2019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根据原告法*代表人提供的资料,被告及相**户收到原告及相**户审核确认金*为4,635,717.81元,被告及相**户支*给原告及相**户审核确认金*为3,942,412.26元,收支*693,305.55元。被告对前述审计*告不予认可,表示因原告报案,公**关*委托进行了审计,审计*果被告并未侵占原告财产,反而是原告还欠被告钱*。之后***关*销了案件,被告只认可公**关*审计*告,不认可由原告委托的审计*构出具的报告。原告表示其就公**关*托相**计*构出具的审计*告不予认可,一直在申*投诉中。


审理中,被告提供其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劳*合同,一份显示落款签署日期为2019年5月1日,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约定被告每月工资10,000元*岗位津贴5,000元;一份显示签署日期为2022年5月1日,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标准同前一份劳*合同约定。原告表示前述两份合同均是被告自行伪造,不能*为被告工资标准的依据;被告表示原告**公**前没有**合同模板,前述两份合同是由其和*事一起拟定,具体签署日期忘记了,但都*在2022年5月之后*倒签的,原告法*代表人对合同内容**晓并同意。


被告提供2019年12月与原告法*代表人的微信聊天整理截屏,被告陈X"小X,老子发现了,给你看我2018年*工资表,吓死你!我的工资平*六千块,老子年**七万!"原告法*代表人回复"为嘛你年**那*多。"被告陈X"我是副总嘛,七万*吗?"原告法*代表人回复"恭喜你,今年*有***了,你现在可是总经*。"被告陈X"真没和*吹牛*,是不是!"原告法*代表人回复"你现在也是到手12K啊,年*也15万*。"被告陈X"对啊,没区别。"原告法*代表人回复"也没少多少啊,年*加上双*也16了啊。"被告以此证明*告法*代表人承诺其每月月薪15,000元。原告表示对前述微信聊天整理截屏真实性不予认可,微信截屏经*整理,不能*全*映客观事实。被告系原告总经*,工资之外也会根据**公**益*放一些其他津补贴,被告每月都*以各种方*从*告账户支*款项,当时*告法*代表人与被告关*较好,**公***都*被告决定,原告法*代表人不会干*。


审理中,原告表示因充*信任*告,被告作为总经*掌管**公**间,原告**公**务经*、工资发放、行政、人事等都*被告在掌控,被告自己的工资都*由其自行控制发放,原告法*代表人从*和*告说过从2021年7月起不发被告工资,事实上被告多次从*告**公**账,被告还绑定了原告**公**银行卡,供被告和*妻子淘宝消费。原告的公*、XX、法*一卡通*物品都*由被告掌控操作,直至2023年5月被告离职后*归*原告,归*原告硬盘中显示的众多内容*可以证明*告实际控制原告**公**有**活动。被告离职前的2023年3、4月,还从*告**公**上转走20余**,除被告自述其中13万***用于*工工资发放外,剩余*7万***告也拒绝归*原告。


被告表示,2021年*体几月开始原告不发放工资,因时*久远被告记不清了,现被告就从2021年7月开始按税后12,000元*准向*告主张。被告妻子使用原告**公**号亲密付是因为用被告妻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原告关***公*,是为**公**购物品方*才使用。被告因考虑**公***状况,2023年5月18日之前确实未向*告催讨过欠付工资。**公**人事、行政事务是被告在管*,包*工资发放、员工招退工录用,被告会使用原告的公*、XX、法*一卡通*,但都*要经*原告法*代表人审核同意。被告从**公**账至其账户都*经*告法*代表人同意,因原告法*代表人个人曾**个人借款,所以离职前从**公**账的相**余*项7万***予归*。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退工单、交接材料、微信记录等证据及双**事人当庭陈X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法*的合法***受法*保护。根据已查**实,被告系原告**公**经*,负责**公**政、人事、财务等各方*事务,故被告属于*告**公***管*人员,在劳*关*履行过程*相*一般劳*者具有*多决策掌控权,也更应*守**公**章*度、法*法*,履行对**公**忠实勤勉义务。首先,对于*告要求原告支*违法**劳*合同赔偿金*诉求,被告以其养*金、公*金*封*,不知情情况*被办理退工为由认为原告违法**其劳*关*。根据已查**实,被告退工单*示的经*人员在被告退工之时*职已久,被告工作期间负责原告**公**员招录、合同订立等人事工作,也可以接触**公*u盾、法*一卡通*材料,仅凭现有*据,本院无法*定系原告单**理由作出了解*被告劳*关*的决定,故被告要求原告支*违法**劳*合同赔偿金*诉请无法**。


其次,对于*告以每月实发12,000元*标准,要求原告支*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264,000元*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被告自述入职原告的时*2019年5月,以及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示,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仅有10个月左*原告给被告每月汇款流水12,000元,其余*份均不足或高**述标准。被告虽提供其与原告2019年、2022年*劳*合同二份,欲证明*工资标准为每月为15,000元,但被告自认前述两份合同系其自行参与拟定,且签署时*均在2022年5月之后*签,故本院对被告主张*每月工资标准为应*15,000元、实发12,000元*事实难以采信。另外,根据原、被告自述的相**况,被告在原告处任*总经*期间,**公**目管*较为混乱,原告法*代表人、被告个人、被告妻子及相**外人与原告**公**目多有*叉,金*较大、往来众多。被告离职前还将原告20余***账至个人账户,表示用于*工工资发放、归*个人债务等行为。被告就原告欠发其工资的具体起始日期也无法*以说明,仅表示愿意从2021年7月开始主张,并自述从2023年5月前从*向*告催讨过欠付工资,被告现有*据无法**证明*原告法*代表人在2021年7月提出不发放被告工资的事实。被告作为**公**经*,在原告长时*未发放其工资的情况*不提出异议亦有*常*。综上,被告要求原告支*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欠付工资的请求无法*以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XX**公**需支*被告张XX违法**劳*合同赔偿金96,000元;


二、原告上海XX**公**需支*被告张XX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264,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二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尹 X

审 判 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季XX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XX


  • 2024-11-27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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