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邱X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2014年,王X担任XX公司的业务
员,经张X介绍,邱X了解到张X任职业务员的XX公司
可以提供代为办理与昌都XX之间的借贷和催收的中介服务,邱X遂口头委托张XX为办理其与XX公司、昌都XX之间的
相关借贷事宜。2014年11月4日,邱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向张X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50万元。11月6日,张X将由
其代邱X签名的《委托协议书》《咨询中介服务协议》及《合
作放贷协议》邮寄给了邱X,其中《委托协议书》约定:“甲
方经乙方(XX公司)中介于2014年11月6日放款
给借款人华容XX公司用于公司业务发展款项伍拾万
元(¥500000.00 元),由于甲方工作原因,不方便与借款人发
生收息和收本金等业务,特委托给乙方办理上述事务。经双方协
商,达成协议如下:一、每月利息由乙方负责向借款人催收,并
保证在当月五日内如数付给甲方。若借款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如期
交付利息,则由乙方牵头组织甲方和借款人共三方进行协商解决。
二、借款到期,则由乙方负责收回本金。能在当月五日内收回本
金的,甲方则可不另计息,超过五天的甲方则可要求借款人按天
计付利息。三、本金到期后,因借款人业务需要,确实需再延长
一个周期(或在一个周期内的某个时间)的,需由乙方牵头、甲
方、借款人共三方协商,甲方同意延期,则由乙方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则借款人无条件归还本金。四、未尽事宜
另议。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后来昌都XX破产,邱X得钱要不回来,就直接起诉了XX公司,并且把王X和张X作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判决王X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
案件结果:
二审中院改判王X不承担连带责任,替王X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律师所用:一审判决王X与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支付邱X150多万,二审孙X师从职务行为角度出发,以合同约定为原则,把王X的行为解释为公司行为,故,二审法院采纳了孙X师的上诉观点,改判免除了王X的支付责任,从而帮助上诉人减少损失15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