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4)津0104民初5078号
原告:龚XX,女,XXX出生,汉族,住江**姜*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被告:XX**有*公*,住所地天津市XXXXX。
法*代表人:郭XX,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天津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天津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龚XX与被告XX**有*公*(以下简*XX**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龚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附加协议》《订购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作费XXX元、柜子费XXX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赁费*失XX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由甲方(被告)为乙方(原告)负责物业对接、快递对接、广*对接和**售后*务;甲方*障乙方*体每日使用率不低于100%,若有*异,由甲方**公**市场价0.4元*件按月补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告支*了合作费*快递柜费,待快递柜正式营运后,原告发现实际情况**告所述不一样,且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原先向*告承诺:“原告快递柜所在小区的快件会先放入原告快递柜,待快递柜放不下后,才会放入其他快递点”,但实际情况*,快递**公**未将快递放入快递柜子,而是直接放入其他的快递点。被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补差给原告。被告已经*约,原告主张**合同,故起诉。
XX**公**称,首先,原告拟在同一案件中解*两份合同,其中《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和《附加协议》是普通**性质的合作合同,而《订购合同》属于*卖合同,两份合同法*性质不一致,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由法*酌定;第二,原告主张*租赁费*是向*外人支*的费*,无论原告是否主张*偿,被告均认为应*另案主张;第三,双**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不存在法*解*的情形,被告履行过程*无违约行为,也没有*出过原告所述关**益**的承诺,原告主张**合同实际上是因为诉争合同的履行没有*到其预期的收益*的,案涉合同属于*资性质合同,收益*况*市场调控,不同地区的地域环境和*费**存在差别,投资必然存在风险,原告明*诉争合同的投资性质,以未达到预期收益*由提出解*明*违背一般市场规律;第四,案涉合同明*约定了解*条件,与原告所述的情形明*不符,而且原告起诉时*争合同的履行期限尚*届满,因此本案实际上是原告提前单***,真正的违约方*原告,从*同的角度讲,违约一方**承担相**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9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自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甲方*XX云*系列产品在江**泰州市姜*区域内授权*方*家*作权;乙方**纳产品独家*作费XXX元,独家*作费*指,乙方*取得在该区域内的专属运营、销售的权**应*承担的费*;乙方*购标准柜价格为主柜XXX元/台,副柜XXX元/台,主柜1台、副柜4台,合计XXX元(标准柜规格为1主4副);甲方*助并督*乙方*行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售工作,提供必要的营销支*;甲方*乙方***的政策扶*,在物业对接、快递对接、广*对接等方*提供完善的方*政策指导;甲方*善售后*系,第一时*提供后*售后*务;甲方*助乙方*接广*业务,所有**收益**归*方*有;乙方***立区域内的销售方*;乙方***代理区域内进行各种促销活动及广*发布;乙方*有*统终*免费*用权;乙方*单*区域内首年*计*购四组标准柜体(不包*甲方*送的一组),并需运营满*年,在对甲方*牌无任**良影响、不损害**公**誉前提下,乙方*申*该区域代理合作费*还;乙方*为一级代理商**享有*主招商**;后*乙方*域内所招纳的二级经*商*有*务由甲方*责;经***商*致,本合同可以终*,独家*售代理费*予退还;双***方**合约,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取得对方*意,有***代理合约善后*作,双***解*;乙方*约,甲方*予退还独家*作费。
当日,原、被告双**签订《附加协议》,约定由甲方*乙方*责物业对接、快递对接、广*对接和**售后*务;甲方*障乙方*体每日使用率不低于100%,若有*异,由甲方**公**市场价0.4元*件按月补差;甲方*送乙方*组标准快递柜(一拖四),赠送的柜体由甲方*责柜体的运输费、安*费、选址费;由甲方*要负责乙方*理区域的招商,乙方*样享有*主招商*;任**方*约均应*担相**违约责任,给对方*成*失的按国*****法*承担相**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19日,XX**公*(乙方)与龚XX(甲方)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甲方*主柜XX元/台、副柜XXX元/台向*方*购主柜2台、副柜8台,合计XXX元;甲方*负责承担柜体的运费、安*费;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甲方*责物业对接、快递对接、广*对接和**售后*务;在甲方*供落柜场地后,乙方*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体发货,并委派安*师*;由乙方*责将产品送达甲方*定地点,运输费*由甲方*担。
以上合同签订前后,原告给付XX**公**作费XXXX元、快递柜费*XXX元。
2023年10月15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徐XX(乙方)与案外人泰州市XX**公*(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给乙方*场地位于XX公*;出租场地约4.5平**,长4.5米、宽0.5米、高1.98米;甲方*乙方*供快递柜使用的最佳合适场地位置和*助相**利*务;场地租赁期限1年,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乙方*年**方**3,000元*地费;物业保安*可再代收快递(除超大快递或柜子装满*情况),如柜子发生故障需及时*予解*。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泰州市XX**公**地租赁费3,000元。
2023年10月16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泰州市XX**有*公*(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给乙方*场地位于***泰州市姜*区人民北XXXXX;出租场地约4.5平**,长4.5米、宽0.5米、高1.98米;甲方*乙方*供快递柜使用的最佳合适场地位置和*助相**利*务;场地租赁期限1年,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乙方*年**方**XXX元*地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泰州市XX**有*公**地租赁费XXX元。
2023年11月初,案涉三组快递柜落柜调试完毕。原、被告双**认可自落柜至2024年8月8日仅产生XXX元*件收益,被告未实际支*原告补差款。
庭审中,原告主张*告购买的两组快递柜和*告赠送的一组快递柜被分别*置在XX的南门、西门*及XX;XX的快递柜使用率非常*,西门*递柜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柜子使用率为2.92%,南门*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柜子使用率为0.02%,XX的同期柜子使用率为41.45%。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附加协议》《订购合同》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悖,合法**,双**应*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告支*了代理费**递柜购买费,被告亦应*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对接、广*对接、快递对接等义务。纵观本案,从***谈*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认定原告签订合同目的是获得智能*经*、运营的收益,而收益*疑依赖**递**公***使用智能*。因被告未能*成*同约定的快递对接、广*对接等主要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现,故原告有**使法*解*权。关**同解*时*,根据相***规定,当事人一方*通*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主张**合同,人民法*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案涉起诉状副本于2024年4月15日送达被告,故该日为合同解*之日。根据相***规定,合同解*后,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故原告有**求被告赔偿其相**失。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已支*的代理费XXX元、快递柜购买费*XXX元、原告为运营云*给付案外人的场地租赁费XXX元,再扣除其盈利XXX元,共计XXX元。原告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参与市场经*活动应*其中投资、经*风险具备一定的预见性,故亦应*担案涉合同解*所产生的部分损失,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失XXX元,快递柜由被告自行拆除并取回。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龚XX与被告XX**有*公*2023年9月5日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附加协议》以及2023年10月19日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24年4月15日解*;
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XX**有*公**偿原告龚XX XXX元;
三、驳回原告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龚XX负担XX元,由被告XX**有*公**担XXX元,被告XX**有*公**担部分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龚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