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副本)
泰高新检刑不诉〔2024〕45 号
被不起诉人蒋XX,男,XXX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X)。蒋XX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北京XX律师。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XX涉嫌诈骗罪,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 6 月 10 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同年 7 月 10 日重新受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1 月间,蒋XX(另案处理)租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道XXX,于 2022 年 3 月招募江XX(另案处理)、杨XX(另案处理),于 2023 年 8 月招募被不起诉人蒋XX,将从淘宝、拼多多电商平台等购买的压片糖果、保健食品等产品,宣称成可以治疗男性性功能问题的产品,并以 XX 元 / 套、XXX元 / 套的价格(成本价的 10 倍左右)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往江苏泰州等地。期间,蒋XX作为 “一线” 人员根据 “话术”,假借中医馆、中医等名义销售相关产品,向被害人谎称会有 “指导老师” 指导服用。经查,蒋XX至少参与销售XXX元,违法所得至少 XXX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蒋X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蒋XX退出 XX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电脑、涉案男性产品等物证;
2、兴化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物流明细等书证;
3、证人黎X、周X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XX、罗X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蒋XX及另案处理人员蒋XX、江XX、杨XX的供述与辩解;
6、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扣押、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7、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退出的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