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XX、邯郸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冀04民终4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昝xx,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XX。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邯郸市XX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西XX**祥丰XX**1003/div〉
法定代表人:刘X。
原审被告:邯郸市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联纺西路立交桥西路北iv〉
法定代表人:杜XX。
原审被告:刘X,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审被告:李XX,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审被告:包XX,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审被告:孙XX,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被告:杜XX,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审被告:白XX,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审被告:张X,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被告:李XX,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昝XX与被上诉人邯郸XX公司及原审被告邯郸市XX公司、邯郸市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昝SS于2020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提出撤回鉴定申请。被上诉人邯郸XX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昝XX的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昝X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邯郸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昝XX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昝XX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邯郸XX公司要求昝XX对案涉款项4545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部分;其他均按一审判决判项执行。
二、准许邯郸XX公司撤回对昝XX的一审起诉。准许昝XX撤回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18元,由邯郸市XX公司、邯郸市XX公司、刘X、李XX、包X、孙XX、杜XX、白XX、张XX、李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昝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X
审判员 罗 X
审判员 贾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