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谢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重庆XX律师;王XX,重庆XX。
被告:
1. 重庆某某汽车*售**有*公*(以下简*“某某汽车*售**公*”)。
2.陈X,女。
3.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寿XX**公*(以下简*“XX**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严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务所律师。
本案为机动车*通*故责任*纷。2024年8月15日17时48分许,被告陈X驾驶登记在被告某某汽车*售**公*名下的渝AB3575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长寿*江*中路*城XX掉头时,与同向*驶的原告谢XX骑行的自行车*生碰撞,造成谢XX受伤及两车*损的交通*故。重庆市公**交通*逻警察支*出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陈X负事故全*责任,谢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XX先后*次在长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计82天。经***定,其右膝关*损伤构成*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渝Axxxxx车*在XX**公*投保交强*及商*三者险(保额2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陈X系该车*际所有*,车*挂靠于某某汽车*售**公*从*网约车*营。
原告谢XX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161,106元(不含已垫付医疗费),并主张*神损害赔偿在交强*内优先赔付。
原告代理律师*点围绕以下方*展开辩论:
1.
挂靠关*下的连*责任:依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司***,明*某某汽车*售**公*作为被挂靠单*应*实际车*陈X承担连*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主张*强*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三者险在限额内承担,保险**公***法*行赔偿义务;
3.
因果关*与参与度:结合司**定意见,论证第二次住院系交通*故直接引发的术后*染,保险**公***主要责任*例承担相***;
4.
赔偿项*合理性:逐项*明*项*偿请求的法*依据与计*方*,尤*针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核心项*提供充*证据支*。
法*组织双**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对无争议证据予以确认,对争议焦*进行重点审查。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重庆市长寿*人民法*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2025)渝0115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寿XX**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和**三者险范*内赔偿原告谢XX各项**损失共计138,436.72元(其中支*原告谢XX135,426.5元,支*被告陈X3,010.22元); 二、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1.
责任*定清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合法**,陈X负事故全*责任,应*担侵权*偿责任;
2.
挂靠关*承担连*责任:陈X系实际车*,车*挂靠于某某汽车*售**公*从*道路*输经*活动,依据法*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损害承担连*责任;
3.
保险赔偿顺序明*:依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先由交强*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由侵权*赔偿;
4.
第二次住院费*纳入赔偿范*:经***定,第二次住院与交通*故存在因果关*,且交通*故为主要原因(参与度85%-95%),法*酌定保险**公**担90%赔偿责任;
适用法*条文:
●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通*故责任*般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保险赔偿顺序);
●
《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赔偿项*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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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xx 法*助理:xx 书记员: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