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被上诉人):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重庆XX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张XX,重庆XX律师。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冉XX受案外人张X雇佣,在某某**公*承建的重庆至黔江XX前11标项*谭**隧道进口工程*从*渣土车*驶工作。2023年7月1日,冉XX在作业过程*因车*撞击岩石*致左*肢毁损伤、骨盆骨折,经*断需截肢。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于2024年5月30日认定其受伤属于*伤,由某某**公*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24年7月26日,经**能*鉴定为五级伤残,需配置小腿假肢。因某某**公*未为冉XX办理工伤保险,冉XX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各项*伤保险待遇共计960798.67元*经*补偿金7500元。
办案经*
原告律师*XX在接受委托后,全*梳理案件事实,依法*集并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能*鉴定结论、医疗记录、费*票据、假肢配置建议等关*证据,充*证明冉XX的工伤性质及实际损失。针对被告主张*较低工资标准计*赔偿的抗辩,原告律师*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及重庆市相**范*文*,明*提出在无直接工资证据的情况*,应*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工资标准合理认定“本人工资”,并主张*用2023年*庆市城镇单*就业人员平*工资7264元/月作为计*基数。
在一审中,胡XX律师*准提出赔偿项*和**方*,逐项*证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的合法*与合理性。对于*告提出的辅助器具费*限额异议,律师*合伤情严*性与长期康*需求进行有*回应,虽部分未被采纳,但仍为当事人争取到较高*度支*。一审判决被告支*各项*遇共计890209.61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原告律师*持原审立场,并在二审中灵活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同意对“本人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体现专业与务实并重的诉讼策略,最终*成*审法*在维持基本权**前提下作出改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XX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终*判决:
1.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2024)渝0103民初29915号民事判决;
2.判令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冉XX支*:
医疗费68497.6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534元(按6863元/月×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96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920元
护理费1224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停工留薪期待遇41178元
交通*1000元
鉴定费8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45000元
以上合计880585.61元;
3.驳回冉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适用法*: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
●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审判人员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
裁判日期:二○二五年*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