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XX与江*省xx形技术中XX、江*XX**公**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赣XX民初XXXX号
审理法*: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叶XX(男,1966年X月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魏X(某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
江*省xx形技术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法*代表人付某某;
江*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法*代表人魏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某某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诉求
1. 解*与两被告关**大楼两处写字楼的口头租赁协议;
2. 返还房*并支*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欠付租金145,813.6元*利*;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调整诉求为:租金**至合同解*日(2024年3月27日)。
被告答辩
假肢矫形中心辩称其非适格被告,XX**公**独立法*;
XX**公**意解*合同但主张*金**2021年10月28日(入驻日)计*,并提出原告提前解*合同应*偿装修损失70万*;
双**利*计*依据存在争议。
办案经*
法*依法*用普通**公*审理,查**下事实:
1. 房*权*:案涉房*登记于*告儿子叶X、儿媳焦*某名下,原告通*《委托协议》取得全***权。
2. 租赁关*:原告与被告XX**公**头约定租金20元/㎡,自装修施*时(2018年12月)起算,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3. 证据认定:
· 原告提交《委托协议》、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金*准和*付事实;
· 被告提交相**员《用房*明》,主张*金*2020年6月(房*正式开业)起算,并认可20元/㎡标准。
4. 争议焦*:
· 租赁期限起算时*;
· 假肢矫形中心是否承担连*责任;
· 装修损失赔偿问题。
案件结果
判决如下:
1. 解*租赁关*:确认原、被告租赁合同于2024年3月27日解*;
2. 租金**:两被告连*支*2020年6月至2024年3月27日租金126,200.2元,并以该金*为基数自2024年3月28日起按LPR计*利*;
3. 其他诉求驳回:原告主张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租金*返还房*请求未获支*;
4. 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432元,两被告承担2,784元。
判决理由
1. 双**签订书面合同且对租赁期限无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解*时*以双**认(2024年3月27日)为准;
2. 依据被告提交的《用房*明》及对账单,租金*2020年6月起算;
3. 假肢矫形中心作为分支*构(某分部)的设立主体,虽分支*构已吊销,仍应*担连*责任;
4. 装修损失赔偿未予支*,因原告解*合同符*不定期租赁法*规定,不构成*约。
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703条、第721条;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67条;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90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XX
人民陪审员:郭*某、钟某某
代理书记员:徐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月十日
附注:如不服本判决,可于*达后15日内向**省某市中级人民法*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