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XX与江西省xx形技术中XX、江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赣XX民初XXXX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叶XX(男,1966年X月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魏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西省xx形技术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江西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法定代表人魏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求
1. 解除与两被告关于某大楼两处写字楼的口头租赁协议;
2. 返还房屋并支付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欠付租金145,813.6元及利息;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调整诉求为: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日(2024年3月27日)。
被告答辩
假肢矫形中心辩称其非适格被告,XX公司为独立法人;
X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租金应自2021年10月28日(入驻日)计算,并提出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装修损失70万元;
双方对利息计算依据存在争议。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 房屋权属:案涉房屋登记于原告儿子叶X、儿媳焦某某名下,原告通过《委托协议》取得全权管理权。
2. 租赁关系:原告与被告XX公司口头约定租金20元/㎡,自装修施工时(2018年12月)起算,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3. 证据认定:
· 原告提交《委托协议》、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租金标准和欠付事实;
· 被告提交相关人员《用房说明》,主张租金自2020年6月(房屋正式开业)起算,并认可20元/㎡标准。
4. 争议焦点:
· 租赁期限起算时间;
· 假肢矫形中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装修损失赔偿问题。
案件结果
判决如下:
1. 解除租赁关系:确认原、被告租赁合同于2024年3月27日解除;
2. 租金支付:两被告连带支付2020年6月至2024年3月27日租金126,200.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3月28日起按LPR计算利息;
3. 其他诉求驳回:原告主张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租金及返还房屋请求未获支持;
4. 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432元,两被告承担2,784元。
判决理由
1.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对租赁期限无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解除时间以双方确认(2024年3月27日)为准;
2. 依据被告提交的《用房说明》及对账单,租金自2020年6月起算;
3. 假肢矫形中心作为分支机构(某分部)的设立主体,虽分支机构已吊销,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4. 装修损失赔偿未予支持,因原告解除合同符合不定期租赁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第7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XX
人民陪审员:郭某某、钟某某
代理书记员:徐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附注: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后15日内向江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