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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苏0981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XX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菏泽市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3日被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4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男,XX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3日被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入所),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5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XX,男,XXX出生于广西省百色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省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8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5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XXX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黑龙江省肇东市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3日被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5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顾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XXX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3日被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5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XXX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XXX,现住江西省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3日被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5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黄XX、梁XX、陈XX、王XX、刘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黄XX、梁XX、陈XX、王XX、刘XX及辩护人XX、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代号“大龙”)、黄XX(代号“大春”)、梁XX(代号“李X”)、陈XX(代号“皮皮”)、王XX(代号“乔治”)、刘XX(代号“艾X”)加入K总(另案处理)在XXX、菲律宾XX成立的XX集团参与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下设总裁办、财务部、科技部等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后转移至菲律宾克拉克太阳谷XX,依据“部一处-组”的模式分级管理。CG诈骗集团自行开发“XX利XX”赌博平台及APP,通过固定话术进行前期推广引流和开发客户,引导被害人在赌博平台充值,利用被害人回本和赚大心理,虚构导师身份向被害人发布虚假投资计划,并以有“黑科技”可以预测开奖结果为噱头诱导被害人不断加注,后以被害人未按导师计划进行投注、充值数额不对等借口进行带输操作,达到非法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被告人王XX、黄XX、梁XX、陈XX、王XX、刘XX担任业务员,王XX参与诈骗合计人民币XXX元。被告人黄XX参与诈骗合计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梁XX参与诈骗合计人民币XXX元。被告人陈XX参与诈骗合计人民币XXX元。被告人王XX参与诈骗合计人民币XXX元。被告人刘XX参与诈骗合计人民币XX元。被告人王XX、黄XX、梁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各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黄XX、梁XX、陈XX、王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加入诈骗团伙,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陈XX、梁X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XX、王XX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黄XX、刘XX诈骗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XX等人共同实施诈骗,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黄XX、梁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黄XX、王XX、刘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XX、黄XX、梁XX、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量刑过重。

  被告人陈XX辩称有离职的“小义”的诈骗数额计入自己业绩,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提出异议,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认定各被告人诈骗数额的证据仅为公安机关自XX集团电脑后台数据中提取的两份电子表格,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指控各被告人诈骗数额的证据不足,应以各被告人实际获利确定诈骗数额。此外,被告人梁XX系胁从犯,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XXX主要提出,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系坦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顾XX书面辩护称,被告人陈XX在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积极配合调查,协助劝返同案人员,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系坦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XX、黄XX、梁XX、陈XX、王XX、刘XX加入K总(另案处理)在XXX、菲律宾XX成立的XX集团参与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下设总裁办、财务部、科技部等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后转移至菲律宾克拉克太阳谷XX,依据“部一处一组”的模式分级管理。CG诈骗集团自行开发“XX利XX”赌博平台及APP,通过固定话术进行前期推广引流和开发客户,引导被害人在赌博平台充值,利用被害人回本和赚大心理,虚构导师身份向被害人发布虚假投资计划,并以有“黑科技”可以预测开奖结果为噱头诱导被害人不断加注,后以被害人未按导师计划进行投注、充值数额不对等借口进行带输操作,达到非法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王XX于2023年1月加入XX公司市场部,担任市场部凌云部巅峰处二组(原凌云一组)业务员,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直至2023年5月4日被菲律宾警方查获,致被害人XXX等人被骗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黄XX于2023年3月下旬加入XX公司市场部,担任市场部凌云部巅峰处二组(原凌云一组)业务员,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直至2023年5月4日被菲律宾警方查获,致被害人XXX等人被骗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梁XX于2021年12月加入XX公司市场部,担任市场部凌云部巅峰处二组(原凌云一组)业务员,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直至2023年5月4日被菲律宾警方查获,致被害人被骗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陈XX于2022年2月加入XX公司市场部,担任市场部凌云部巅峰处二组(原凌云一组)业务员,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直至2023年5月4日被菲律宾警方查获,致被害人XXX等人被骗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王XX于2023年1月加入XX公司市场部,担任市场部凌云部龙腾处二组(原凌云四组)业务员,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直至2023年5月4日被菲律宾警方查获,致被害人XXX等人被骗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刘XX于2023年3月加入XX公司市场部,担任市场部凌云部龙腾处二组(原凌云四组)业务员,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直至2023年5月4日被菲律宾警方查获,致被害人被骗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王XX、黄XX、梁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XX等人的户籍资料,证实各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公安部交办,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侦查。各被告人于2023年5月4日被菲律宾警方查获,后被遣返回国。被告人王XX、黄XX、陈XX等人均于2023年6月至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盐公物鉴(电)字〔2023〕XX号检验报告、光盘一张,证实XX集团开发引导规范流程、计划、话术等情况。

  公安机关调取的XX集团2023年2月、3月业绩表,证实各被告人2023年2月、3月在XX集团从事诈骗的业绩数额。

  被害人曾XX、白XX、苏XX、王XX、林XX、陈X、唐X、陈X、杨X、李XX的陈述、手机截图,证实2023年2月至4月期间,上述被害人被拉进网址是XXX的“XX利XX”平台赌博,并在企业密信被“诗雯”“满堂红”等客服拉进微聊群,群内有导师发布投注计划,称有黑科技,可以百分之百知道下注结果等,被诱导充值的情况。

  同案人洪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菲律宾克拉克太阳谷的XX公司上班,是公司巅峰二组的组长,代号“阿X”。公司是做彩票诈骗的,用的“XX利XX”平台,其通过推广吸引赌客,然后通过黑科技、专业导师指导等吸收赌客下注,让赌客输钱,其所在组还有“皮皮”,是巅峰二组副组长,做的是组员的工作,组员还有“大龙”“李X”等人。工资与业绩挂钩,业绩十万以内的,底薪一万,十万以上三十万以内底薪是一万二,业绩三十万以上底薪一万五,提成是按小组业绩的六个点或者八个点,组员分其中的75%,组长拿25%。工资由公司财务发现金,发工资的时候会给一张工资条用来核对底薪、提成等。其所在小组一个月正常业绩是一百多万,正常业绩最好的是“皮皮”,一个月四五十万,大龙有三十万左右,李X是四五十万。小组组员早上到办公室就会制作组员表格,统计头一天的新增会员、在线会员、存款、打码、客损五项,上报给其,其把所有组员表格内容添加起来上报给主管。在公司园区内会被看管,不能随意进出,需要请假才可以,其一月可以休息两天,组员一月休息一天。

  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23年1月到XX公司,其所在巅峰组有六个人,组长是“阿X”,其是组员。公司是用“XX利平台”,打着赌博的幌子进行诈骗,公司宣传所谓“黑科技”就是为了吸引赌徒多充钱,实际上没有“黑科技”,客户充值后,其就会引导客户进行赌博把钱都输掉。其工资待遇是底薪XXX元,提成按照业绩算,100万以下提成6个点,100万以上提成8个点,其一共获利XXXX元左右。

  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2年2月其到XX集团做网络赌博推广人员,公司是“XX利XX”平台,其按照公司提供话术吸收客户,并引导客户充值赌博,公司实际上就是诈骗的。其企业密信昵称是“满堂红”,是“小义”离职时2022年10月留给其的。其所在巅峰组组长是“阿X”,其绰号是“皮皮”。2022年10月、11月被提为副组长,底薪比组员多XXX元人民币,副组长就是帮组长打下手,帮做组员绩效表等。其一直做到2023年5月公司被端,一共获利1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3月其到克拉克太阳谷XX加入XX公司,公司用的“XX利XX”平台,其实就是通过赌博形式运营骗钱。其在公司工作40多天,还没有到发工资就被菲律宾警方查了,其没有实际获利,其认可2023年3月份业绩表,就是帮公司骗取受害人充值的钱数。

  被告人梁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1年12月底,其在菲律宾克拉克太阳谷XX的XX集团从事网络诈骗的,其负责推广引流,根据公司提供的话术,引导客户登录XX利赌博平台,下载企业密信等,注册时让客户准确填写自己的邀请码,这样就是属于其自己的代理客户。其会使用导师号、托号、小号等,在会员群里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骗客户有黑科技等可以稳赚钱,骗客户充值。其认可2023年2月、3月的业绩表,这个数额就是客户或者会员在公司虚假赌博APP上输掉的钱,也就是公司骗的钱。其一共赚了XXX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XX、刘XX及同案人罗X、祝X、罗X、沈X、江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均在XX集团龙腾组担任业务员,XX集团是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的,主要做网络赌博和诈骗的。编造有导师计划、有“黑科技”等噱头,声称导师掌握赌博平台漏洞,跟着导师下注稳赚不赔,诱导赌客在赌博平台充钱,骗取赌客钱财。对公安机关调取的业绩表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通过XX公司后台数据提取到各被告人2023年2月、3月的业绩表,结合各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据此认定各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XX辩称有“小义”离职后业绩计入自己业绩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XX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满堂红”的企业密信是“小义”于2022年10月离职时留给其的,本案认定其诈骗数额是以2023年2月、3月的业绩表计算,此时“小义”早已离职,故指控陈XX的诈骗数额中不存在“小义”的数额,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提出梁XX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梁XX等人在XX公司可以对外联系、拨打电话等,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被胁迫,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陈XX协助劝返同案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陈XX未提供其劝返同案人归案的线索,亦未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的陈XX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陈XX在公安机关首次供述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刘XX系坦白,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归案后在公安机关首次供述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被告人具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黄XX、梁XX、陈XX、王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加入诈骗团伙,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陈XX、梁X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XX、王XX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黄XX、刘XX诈骗数额较大,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等人共同实施诈骗,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黄XX、刘X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陈XX、梁XX、王XX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黄XX、梁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黄XX、梁XX、王XX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24年10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0日,即自2024年10月25日至2029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24年10月25日至2029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24年10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1日,刑期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责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诈骗数额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2024-12-25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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