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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原告方:范X

被告方:林X

律师*理方*:范X(原告方)

案件详情

原告范X与被告林X于202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1日生育女儿。婚后***婚前了解*足、感情基础薄*,经**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长期缺乏家*观念,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差,加之被告即便被安*在揭阳*作,也未曾*过回家*家*相*,久而久之与原告之间的交流渐少,二人感情生嫌隙。其无工作安*居**间更是经**出与朋友深夜畅玩,对原告及女儿毫不关*。

2022年3月,被告以资金**为由向*告借款4万*,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前还款。然而被告在创业失败后*思进取,不仅随意挥霍*告钱*,乱刷原告信用卡消费,更一度沉迷赌博,欺骗原告并夜不归*。2022年8月,原告无法*续忍受被告行为,携女儿至深圳生活,双**式分居。

2023年7月,原告向*西县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经*理,法*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粤522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情毫无修复迹象,持续分居*今已满*年。期间被告从*尽到丈夫和*亲的责任,对妻女不闻*问。双**情确已完全*裂,故原告委托我方*师*次向**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确定婚生女抚养**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关*的建立与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解*双**姻关*的法*条件。我方*师*绕这一核心前提,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民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年,一方*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为法*依据,通*调取已生效的相**决书、结合范X2022年8月至今在深圳的居*证明、工作记录,构建起一条清晰、连*的事实链条。有*证明*双**期分居、感情疏离且难以修复的客观现实,从*本上夯实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

在婚生女的抚养**张*,我方*师**展现母亲范X作为抚养*体的优势条件。重点梳理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印*、深圳某幼儿园入学材料等,清晰呈现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的稳定环境。同时,重点突出范X稳定的职业收入、详细可行的陪伴安*以及长辈提供的书面协助承诺,有*彰显其具备为孩子提供健康**环境的综合能*。并强*被告林X在婚生女出生后**时*累计*足一个月、工作地点频繁变动、且分居*间甚至未曾*动关*孩子情况,完全*乏作为父亲的情感投入与责任*当。通*双**养**与意愿的鲜明*比,有*突出将抚养****X方**正体现子女利**大化原则。

同时,我方*向*告主张*内的4万**款。我方*师*重从*贷事实的真实性本身出发,构建完整闭环的证据体系,还出示了被告林X亲笔书写并明*载明“因生意周*借款,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条锁定债务属性、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贷款记录及后*还款流水*一系列相*印*的书面材料,明*了该笔债务的独立属性,不属于*妻共同债务。同时*理主张*逾期之日起的还款利*,诉讼请求有*有*、层层递进。

最终,法*对我方*交的全*证据及主张*以采纳,全*支*我方**诉求,本案圆满*束!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范X与被告林X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女儿由原告范X抚养,孩子长大成*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林XX**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范X抚养*儿的抚养**月人民币1200元*至女儿年**八周*止。

三、被告林X享有*女儿探望的权*;具体探望方*、时*、地点由原、被告协商*定。

四、被告林XX**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告范X支*借款本金4万**其利*(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基数按年**3.65%计*)。

  • 2025-09-25
  • 原告
  • 胜诉其他* 最多可以输入6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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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炯律师,潮汕专职律师,现为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仲裁委调解员、街道办事处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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