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资以母亲名义购买父亲职工福利分房,这属于父母共同财产还是母亲个人财产
原告父亲系国企职工,曾享受职工福利分房,原告曾在父亲去世后,以母亲的名义使用父亲的职工福利分房名额,并且抵扣了父亲生前的工龄,后来母亲去世前将这套房子写了一个遗嘱,留给原告,但是原告的兄弟姐妹却不干了,不同意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无奈原告只能找到鹿律师求助。
经过分析,鹿律师认为购买房产时虽然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及福利房的名额,但是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购买房改房的政策性补贴,而不能以此作为确认房屋物权的依据。同时房屋购买时原告父亲已经去世,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鹿律师找到了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该规定将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认定为是财产性利益,而并非将其作为物权予以继承。以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作为支撑,最终选择了诉讼确认该套房屋为原告母亲个人遗产,并以遗嘱继承的方式确认归原告个人所有。
开庭时双方争议很大,但是通过扎实的法律分析及判例基础,最终双方调解结案,确认该套房屋归原告个人继承,并顺利办理过户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