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国海律师
我作为原告何某的代理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成功协助原告追加关键被告、推进程序转化,并通过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为原告争取到部分维修费用的法院支持。虽贬值损失等诉求未获支持,但其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我作为律师在复杂侵权案件中的程序推进与实体权利保障价值。

案件详情

昆明*呈贡*人民法*

原告:,男,白*,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省昆明*呈贡*,公*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上海XX律师,特别*权*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莫X,男,汉族,1993年12月11日出生,住云*省曲靖市会泽县,公*身份号码:XXX。

被告:昆明XX**公*,住所地:云*省昆明*西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代表人:钟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公***,特别*权*理。

被告:武*某**有*公*,住所地:湖北省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代表人:彭XX。

被告:中国***有*公**阳*XX**公*,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xxxxxxxxxxxx。

法*代表人: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北京XX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四川某**有*公*,住所地:四川省资阳*雁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代表人: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系**公**工,特别*权*理。

被告:陈X,男,汉族,1995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襄城区,公*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云*XX(云*XX律师,特别*权*理。

原告何X诉被告莫X、昆明XX**公*(以下简*:昆明***公*)、武*某**有*公*(以下简*:某甲**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XX*追加中国***有*公**阳*XX**公*(以下简*:某乙**公*)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四川某**有*公*(以下简*:某丙**公*)向*院申*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院经*查*予以准许*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后*告何XX*追加陈X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院经*查*以准许*依法*用普通**,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第一次审理时,原告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莫X、被告某乙**公**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某丙**公**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公*、某甲**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其缺席*理。第二次审理时,原告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莫X、被告昆明***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某乙**公**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某甲**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其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何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赔偿损失12240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1132元*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10日23时16分,被告莫X驾驶车*号为XXX小型新能*汽车,在云*省昆明*呈贡*XX由东**违规左*与原告何X驾驶车*号为XXX小型汽车*西向**行发生交通*故。经*明*公**交通*察支*五大队出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莫X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任,原告何X无责任,本次事故致原告所驾驶的XXX车*左*方**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的XXX车*被送往昆明*甲**有*公**行维修,支*维修费92402元。XXX小型新能*汽车*被告昆明***公**有,涉案事故发生时,被告莫X系受被告昆明***公**佣在运输货物,被告莫XX执行工作任*造成*告损害的,被告昆明***公**为用人单*应*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莫XX所驾驶的XXX小型新能*汽车*被告某甲**公**购买了统筹保险,涉案事故发生于*险期间,被告某甲**公***担相**赔偿责任。此外,原告的XXX车*系2024年4月花*368000元*置,因本次事故致原告的车*左*部位零部件基本全*更换,更换后**性能**减弱,致原告的车*价值因此次事故严*贬损,三被告应**告赔偿车*贬值损失30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偿损失事宜未果,故诉至法*,请求支*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莫X辩称,事故发生时*是帮我老板也就是陈X开车,陈X租的是昆明***公**车。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经*及责任*分没有*见,对车*投保情况*清楚,我认为责任*由某丁**公**担。就修车**,某丁**公**我陈*的是双**商*致为33800元,交强*是否赔付我不清楚,人没有*伤。

被告昆明***公**称,被答辩人何X民事起诉状中所述“XXX小型新能*汽车*被告二昆明XX**公**有,涉案事故发生时,被告一系受被告二雇佣在运输货物,被告一执行工作任*造成*告损害的,被告二作为用人单*应*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不成*。答辩人与被告莫X无任***关*。XXX小型新能*汽车*我司*托XX**公*(以下简*:某戊**公*)进行管*,某戊**公**案外人陈X签订《车*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车*租赁合同》已明*陈X与我司*间仅存在车*租赁关*,不存在任***或雇佣关*;《车*租赁合同》明*约定未经*租方*先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我司*为机动车*有*,交付符*租赁合同要求的合格车*,交付车*年*合格,且已审查*租人的驾驶证等相**件,承租人陈X具备驾驶租赁标的车*的驾驶证,对损害的发生没有*错。根据《中华*民共和XX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有*、管*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故造成*害,属于*机动车*方*任*,由机动车*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管*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请求法*依法*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某乙**公**称,一、肇事车*XXX在答辩人处只投保了道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条款,本保险为商*条款应*在车*的交强*条款支*后*保险才进行理赔,每次事故的保险限额为100万,每次免赔额为500元*者10%以高*为准。二、答辩人对道路*通*故的发生及交通*故责任*定无异议。三、本案为交通*故案件,原告的主张*否可以得到支*,不仅要考虑侵权*偿法*关*还应*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由保险人赔偿的,答辩人不承担。四、答辩人已经*到了提示以及说明*务,所有*保险条款都*经*效。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XX保险法》若干*题的解*(二)(2020修正)法*〔2020〕18号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文*、字体、符*或者其他明*标志对保险条款进行标记的,可以认定为进行了提示义务,通*书面或者口头解*的应*认定为对条款进行了解*说明,某丁**公**需要提供投保人在相***上签字盖**认即可。本案中,某丙**公**投保单*已经*盖*公*,因此符*保险法*到提示说明*义务,所有*保险条款都*生效的。五、对于*告主张*体损失,部分损失不合理,答辩人答辩如下:1.修理费*方*认可30825元。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及时*车*进行了勘验定损,并且对全*的损失部位进行了拍照定损,经*答辩人市场询价,合理的修理费*计30825元,与原告主张*92402元*理费**巨大。因原告的单**修,答辩人无法*知修理厂是否有**维修本车*,修理的项*是否为本次交通*故造成,以及换的配件是否为所列清单*配件。因此,为确保各方*事人的合法**,我方*经***申*了鉴定。请求法*准许*定,否则我方*认可我方*损金*。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超出交强*的损失我方*赔偿损失的95%。2.贬值损失不认可。《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2020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交通*故中造成*产损失的不包*贬值损失。另外,根据最高*民法*《关*“关**通*故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关***的贬值损失不予支*的规定,原告主张**贬值损失没有*据。3.诉讼费*属于*辩人的赔付范*,依法*应*由答辩人承担。同时,保险合同明*约定诉讼费*险人不承担,根据保险法*66条的规定,诉讼费*不应*答辩人承担。补充*称,莫X与原告与修理厂达成*三方*议,明*约定修理费*30000元,且已经*动鉴定了,如果鉴定金*低于30000元,答辩人只应*按照真实的价格来赔偿,如果鉴定金*高*30000元,因他们三方*经*成*议,原告当时*经*弃了相**损失,只应*30000元*行赔偿。

被告某丙**公**称,我们就案涉车*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也配合处理了相**宜,被保险人和*保人都*答辩人某丙**公*,我们购买的第三者XXX元*保险,属于**保险。交强*赔完之后,第三者责任*应*偿的,我们也在跟进负责,积极进行调解,包*跟修理厂沟通*损的价格以及配件事宜。并且与修理厂和**都*经*商*了,原告的车*的损失大概是30000元,与原告打过电话,也有*音,原告也同意了30000元*维修费,与修理厂也打电话录了音,修理厂也同意30000元*维修费。至于*旧费,不在保险赔付范*内。

被告陈X辩称,答辩人认为本案与答辩人无任***。首先,从*故认定书来看,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为被告莫X逆行,也没有*测出有*他酒驾或者无证驾驶等情形,因此答辩人在借用车*莫X使用的时*已经*了应*的注意和**义务,不存在过错。其次,答辩人与莫X是通*货拉拉下单*识的,然后*辩人每天从**街道到奥某有*个固定的货物要配送,因此与莫X达成*议,之后*莫X每天帮答辩人送这一单*物,双**是这样的关*。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吿追加我方*任***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事人有*议的证据和*实,本院将结合说理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1月10日,昆明*公**交通*察支*五大队作出道路*通*故认定书,载明:2024年11月10日23时16分,莫X驾驶车*号为XXX小型新能*汽车,在云*省昆明*呈贡*XX由东**违规左*与何X驾驶车*号为XXX小型汽车*西向**行发生交通*故,事故造成***故车*受损。当事人莫X负全*责任;当事人何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X将XXX小型汽车*至昆明*甲**有*公**行维修,昆明*甲**有*公**具的车*维修结算单*明*39项*修工作内容、数量、单*及金*,并载明*料费86892元,工时3500元,合计92402元,管*费1350元,施*费300元,辅料费360元,应*金*为92402元,支*方*:现金。昆明*甲**有*公**前述车*开具了金*为92402元*电子发票。

2024年4月21日,何X与案外人王XX签订《二手车*售合同》,约定何X以368000元**XX购买案涉车*,交车*期2024年4月27日。何XX*银行转账向*XX支*了购车*368000元。

昆明***公**案涉XXX车*登记的所有**,机动车*驶证载明*册日期2020年4月15日、发证日期2022年7月11日。2022年12月1日,昆明***公*(乙方)与案外人云*某乙**有*公*(甲方)签订《车*委托管*协议》约定由乙方*一登记和***甲方*有*部分新能*汽车,为方*甲乙双**管*行为,现将甲方*有*部分车*登记至乙方*下……若因委托登记管*车*侵权、交通*故等造成*人损失的,若由乙方*垫该部分损失的,甲方**务向*方*偿该部分损失。2023年11月15日,案外人XX**公*(出租方、甲方)与陈X(承租方、乙方)签订《车*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车*为XXX纯电动封*货车,租期为10个月,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止;未经*租方*先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卖……租赁车*,承租方*租、转借后*发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终*租赁方、借用方*担连*责任。同日,XXX车*现场交付给陈X。2024年10月17日的电话记录显示,陈X电话未接通,本月合同到期。

昆明***公**案涉XXX车*向*国***有*公***省**分公**保了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止,责任*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某丙**公**案涉XXX车*向*乙**公**保了道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6日止,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额100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免赔1500元*损失金*的10%以高*为准。中国***有*公**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条款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第十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保险合同中载明*运输车*,在中华*民共和XX境内运输和*卸保险合同中载明*危*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身伤亡和*产损失,第三者自以外事故发生起一年(含)内向*保险人提出索*的,依照中华*民共和XX法*应*被保险人承担的经*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运输车*发生碰撞、倾覆……第二十条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同时*明*赔额与免赔率的,免赔金*以免赔额和*照免赔率计*的金*中较高*为准。该条约定字体被加粗。备注栏:4.本保单*次事故三者财产损失扣除2000元,剩余*失金*按以上各项*应**扣除10%或500元,以高*为准。

2024年11月29日,某丙**公***乙**公**具委托书,载明*单*现授权***公**道路**货物承租人责任*保险单**承保的车*号为XXX在2024年11月10日所发生保险事故中涉及的事故第三者XXX损失部分的保险赔款共计33800元,现请贵司*账至昆明*甲**有*公**户,支*金*33800元;昆明*甲**有*公**账户处加盖***公***。同日,昆明*甲**有*公**《维修服务采购合同》中乙方*加盖**公***,载明*方*某乙**公*,甲方**在2024年11月10日发生车*保险事故,车*信息:何X,XXX。

2024年11月4日,莫X向*X发送消息称“今晚来吗老板”“8.30?”“开你的车*老板”,陈X回复称“可以,我的车*后*停车*充*桩里面,车*40892,电车,钥匙在上面”;11月10日,莫X向*X发送事故照片;11月11日,陈X将租车**公**员的电话号码发给莫X;之后,莫X向*X发送消息称“老板说一下工资嘛,这边*了多少一个月也管*10多天了”,陈X回复称“一天50第一天都*了一嘴的嘛”,双**工资金*进行了协商,陈X称“按两千算”,莫X回复“行吧”;之后,双**保险理赔、工资支*等事宜进行了协商。2024年12月25日,云*某乙**有*公**工向*X发送了昆明***公**保的责任*投保信息单*称“有**险,等着赔款就行了”。

何XX*微信向*X发送抬头为昆明*丙**有*公**写核损维修清单,载明*修理部位、金*,合计56045元,并发送“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核价给的价格33800,包*拖车*”。

2024年12月22日,何X、莫X与昆明*甲**有*公***代表人李X签订《协议》,载明*由:2024年11月10日23时16分许*云*省昆明*呈贡*发生车*碰撞,经*警到现场判定由莫X负全*,后*昆明*甲**有*公**理,现已将车*修理完毕,需要莫X支*维修费30000元,等保险支*修理费*后,由汽修**公***李X将30000元*到莫X账户,莫X今天(2024年12月22日)先支*2000元,剩余28000元*诺于*周*付清,如最终*商*能*成*将莫X名下车*XXX过户给昆明*甲**有*公**将其由第三方*车**公**价售卖,超过28000元*分返还给莫X,不足部分由莫X继续补齐。

昆明*甲**有*公**何X委托于2024年12月25日出具车*贬值损失评估报告,载明*值损失结论:合理贬值区间:3.2万-4.8万*,委托方*张**:3万*(处于*理区间下限,符*实际市场折损)。

2025年2月24日,某丙**公**工拨打修理厂人员的电话,称因未补充*片所以当时*有*赔,修理厂人员回复称已经*了三次照片了,照片都*你们发过去了,某丙**公**工回复“因为他说是有*个配件没有*嘛”,修理厂人员回复“哦”;某丙**公**工称按三万*行理赔,修理厂人员回复称“三万,人家*在不同意了嘛,耽误人家**长时*”;后*理厂人员称车*过年*用车,车*自己付了钱*开走了,某丙**公**工询问“他付了多少钱?”,修理厂人员回复“三万*”,新气神员工询问“三万**有*发票”,修理厂人员回复“没有”,新气神员工询问“没有*发票,就是给你们转了三万*钱”,修理厂人员回复“是的嘛”。同日,某丙**公**工拨打何X电话,该员工询问“当时*有*赔,您自己出了3万*钱*车*了是吧”,何X回复“嗯”,该员工询问“这3万*钱*不含交强*?”,何X回复“交强*已经*掉了,两千块钱”“赔给我了”,该员工询问“你自己出了三万*钱*修理厂把车*了?”,何X回复“对”,该员工询问“有*有*发票”,何X回复“发票都**”,某丙**公**复“因为年*,有*个配件的照片没有*过去导致当时*赔没有*接好”,后***保险理赔进行了协商。

另查*,被告莫X于2024年12月22日通*微信转账向*明*甲**有*公***代表人李X支*了2000元;中国***有*公**2024年11月13日通*银行转账向*X支*了2000元,摘要:24111XXXX0909XXX和*X。原告为本案支*了保全*1132元。

本案审理中,某乙**公***院申*对XXX小型汽车*案涉交通*故导致的车*维修金*进行鉴定,并对“配件是否达到更换程*”以及“更换的配件品质”进行评估;本院经*查*以准许*依法*托云*某甲**有*公**行鉴定。云*某甲**有*公**2025年6月5日作出《鉴定评估报告书》,详细载明*鉴定材料、鉴定过程(车*勘验)、昆明*甲**有*公**具的被鉴定车*维修结算清单、中国***公**具的被鉴定车*配件清单*工时*单*及分析说明;载明**评定计*,被鉴定车*该次事故更换的零配件费*总金*为36423元(附被鉴定车*零配件费*清单),鉴定人员通*对昆明*及周**区维修店的询征,经*评定计*,被鉴定车*因事故损坏所需相**修项*的维修工时*(含辅料)总金*为7200元(附被鉴定车*维修项*及工时**);被鉴定车*其他费*为施*费,金*为300元,鉴定人员通*对昆明*维修店的询证,经*评定计*,被鉴定车*更换零配件的残值金*为150元;综上所述,XXX小型越*客车*次事故造成*失(完全*复费*)为43773元(36423+7200+300-150)。鉴定申*人某乙**公****某甲**有*公***了鉴定费15000元。

庭审中,何XX*《协议》仅是双**步*商*程*制定的,并不是何X最终*际支*的维修费**,根据录音也可以反映,第一次修理时*没有*案涉车*完全*理好。某乙**公**张*理费*扣除交强*承担的部分后,其仅承担剩余*分90%的修理费*不承担诉讼费;被告某丙**公***剩余10%的修理费*其承担,因为其系道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受益*和*保人;被告某丙**公**称某丙**公**昆明***公**风险管*和*险管*,昆明***公**车*所有**,昆明***公**车*交由云*某乙**有*公**营管*及对外出租,而某丙**公**责车*的保险与事故处理事宜。经**询问,某丙**公***自愿承担剩余10%部分的修理费,但诉讼费*承担。陈XX称与莫X之间的关*系运输合同关*,陈X委托莫X每天固定六七点送货,50元**一单*案涉交通*故发生时*经*成*送货;莫X述称与陈X系劳*雇佣关*,工资2000元*个月,事故发生时*完成*货,是忘了拿东*所以从***区掉头回去奥某拿,《协议》原件在昆明*甲**有*公**。庭后,本院将《鉴定评估报告书》发送给各方*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通*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二条“因道路*通*故造成*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赔偿的,人民法*应*支*:(一)维修被损坏车*所支*的费*、车*所载物品的损失、车*施*费*;(二)因车*灭失或者无法*复,为购买交通*故发生时*被损坏车*价值相*的车*重置费*;(三)依法**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性活动的车*,因无法**相***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性车*因无法*续使用,所产生的通**代性交通*具的合理费*”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何X主张*维修费*金*进行认定,本案中,根据庭审查**事实可以看出,虽然原告何X与被告莫X及案外人李X签订了《协议》约定“现已将车*修理完毕,需要莫X支*维修费30000元”,但根据通*录音与维修记录可以反映,三方*订协议时*原告何X自行提车*用时,案涉XXX小型汽车**完全*修完毕,原告何X主张*际产生了其他维修费*有*定依据,因其主张*合计*修费*92402元*据不充*且被告某乙**公**向*院申*对维修金*进行鉴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云*某甲**有*公**受本院委托对XXX小型汽车*案涉交通*故导致的车*维修金*进行了鉴定,无证据证实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相**质、鉴定程*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问题,该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车*维修费*金*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XXX小型汽车*本次事故造成*失(完全*复费*)为43773元。至于*告何X主张*车*贬值损失30000元,根据《最高*民法*关*“关**通*故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原告主张*车*贬值损失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

至于*告某乙**公***担的责任*题;根据《中华*民共和XX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属于*机动车*方*任*,先由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在强*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保机动车**保险的,由侵权*赔偿。”之规定,本案中,经*警部门对事发过程*行认定后*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确认,由被告莫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任,被告莫X所驾驶的案涉XXX车*在中国***有*公***省**分公**投保了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在被告某乙**公**投保了道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且中国***有*公**在交强*责任**内向*告何X进行了赔付,其已经**了2000元,故被告某乙**公***其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额100万**进行赔付,因双**保单*保险条款中就免赔额进行了明*约定,即“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免赔1500元*损失金*的10%以高*为准。”,故被告某乙**公****告何X赔付维修费*37595.7元【(43773元-2000元)*90%】。

至于*告昆明***公***担的责任*题;根据《中华*民共和XX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有*、管*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故造成*害,属于*机动车*方*任*,由机动车*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管*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与《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机动车*有*或者管*人有*列情形之一,人民法*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错,并适用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知道机动车*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的精神药品或者麻*药品,或者患有*碍安**驶机动车*疾病等依法*能*驶机动车*;(四)其他应*认定机动车*有*或者管*人有*错的。”的规定,原告何X并未举证证明*告昆明***公**为案涉XXX车*的所有**对案涉交通*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其承担举证不能*不利**,故本院对原告何X主张*告昆明***公**担支*责任*诉请均不予支*。

至于*告某甲**公**责任*题;原告何X并未举证证明*案存在被告某甲**公**承担支*责任*法*和*定情形,故原告该诉请于**据,本院不予支*。

至于*告莫X与陈X的责任*题;虽然被告陈XX辩称其与被告莫X之间成*运输合同关*,但是根据双**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审陈*,可以看出双**被告陈X提供车*给莫X进行运输和*工资金*等进行了协商*达成*合意,被告陈X与莫X之间成*劳*关*。根据《中华*民共和XX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关*,提供劳*一方*劳*造成*人损害的,由接受劳*一方*担侵权*任。接受劳*一方*担侵权*任*,可以向**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一方*偿。提供劳*一方*劳*受到损害的,根据双**自的过错承担相**责任。”故被告陈X应**告何X赔付剩余*修费*4177.3元【(43773元-2000元)*10%】,因被告莫X已先行垫付了修理费*2000元,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院认定由被告陈X向*告何X支*维修费*2177.3元,由被告陈X向*告莫X返还垫付的修理费*2000元。

至于*告某丙**公**责任*题;根据《中华*民共和XX民法*》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债权*,或者第三人向*权*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未在合理期限内明*拒绝的,债权*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内和*务人承担连*债务。”之规定,经*院多次询问,被告某丙**公**明*自愿就被告某乙**公**担范*外的10%的修理费*担共同支*责任,但不愿意承担诉讼费*,原告何X与被告莫X均未明*拒绝,故被告某丙**公***剩余*修费*4177.3元**内向*告何X与被告莫X承担支*责任,本院予以支*。

关**告主张*保全*1132元,系其为实现债权*实际支*的必要费*,应*被告某乙**公*、陈XX败诉比例承担。关**案中被告某乙**公**付的鉴定费15000元,因案涉车*维修费*经*定与原告何X主张*维修费*金*确实存在较大出入,相**鉴定费*应*原告何X与被告某乙**公**鉴定结论金*与原告主张**金*的比例进行负担。

据此,根据《中华*民共和XX民法*》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有*公**阳*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何X支*维修费*37595.7元;

二、由被告四川某**有*公*、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告何X支*维修费*2177.3元;

三、由被告四川某**有*公*、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告莫X支*2000元;

四、驳回原告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原告何X负担1856元,某中国XX负担844元,被告陈X负担48元;保全*1132元,由原告何X负担764元,某中国XX负担348元,被告陈X负担20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何X负担7894元,某中国XX负担7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昆明*中级人民法*。

二〇二五年*月七日



  • 2025-07-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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