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田XX是吉**春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法*基地及房*,2019年*政府发布拟征地通*书,决定征收田XX所在村的部分土地。
2020年12月,长春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发布了补偿安*方*公*,载明*批准征地项*基本情况*内容。2021年5月,镇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安*实施**,确定了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奖励等事项。
田XX认为,区政府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并未组织所有**到场参加选取程*,影响了自己的参与权**情权。在征拆律师*帮助下,一审法*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一审胜诉后,区政府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审理后*持了原判。
庭审信息
案由:房*等附着物补偿决定案
法*:吉**高*人民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
法*观点
法*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是被诉补偿决定是否应*撤销。
《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文*。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据。
第五十二条 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程*中应*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中依法**调取而未获准许*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中依法**调取而未获准许*者未取得,人民法*在第二审程*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现的证据。
根据本案业已查**事实,2019年7月2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春市人民政府拟征收通*书》后,由政府工作人员为田X所称鸡舍的三处建筑确定编号,上诉人在本案二审时*交的航拍图拟证明*三处建筑系抢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时*交的航拍图拟证明*涉三处建筑物是在公*之后*设,该证据不符*上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属于*证据,原审法*依据原审查**事实,认为被诉补偿决定在确定征收补偿项*方*主要证据不足,应*以撤销,并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征收拆迁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法*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