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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翁X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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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一)精准识别原审判决问题,明确上诉方向 (二)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提供专业法律论证 (三)有效参与二审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某保险公司与翁X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案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某中心X座X-XX层;诉讼代理人赵XX,陕西XX律师。

  原审被告人:翁X,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某区;系本案肇事车辆陕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XX(曾用名侯XX),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西安市某区;侯XX(曾用名侯X),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某区;二人均为本案被害人侯XX子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某区;系本案肇事车辆陕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

  (二)案件背景

  原审被告人翁X受雇于杨X,负责运输砂石。2020年10月20日16时55分许,翁X驾驶陕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半引路(X102)由北向南行驶至东XX时,与被害人侯XX驾驶的陕西省AXXXXXX号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侯XX及电动车乘坐人侯XX受伤。事故发生后,翁X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民警在现场将其抓获。侯XX被送往航天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期间产生医疗费930.98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侯X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侯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翁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观察不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侯XX驾驶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陕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限额为XXX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侯XX、侯XX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302944元、丧葬费37496.5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501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500元(酌情认定)、医疗费930.98元、财产损失800元(酌情认定),共计345172.48元。事故发生后,杨X已向侯XX、侯XX支付丧葬费20000元。

  (三)原审判决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翁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翁X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侯XX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翁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杨X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翁X需与杨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仅死者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为未提起诉讼的伤者预留相应赔偿份额,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1730.98元,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90%赔偿责任,即208097.35元。

  2021年8月26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XXXX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翁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侯XX、侯X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91730.98元;三、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侯XX、侯X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共计208097.35元;四、驳回侯XX、侯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二审过程

  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XX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陕西省AXXXXXX号两轮电动车系非机动车证据不足,加大了其赔偿责任;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中,原审判决重复认定,请求依法改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XX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询问上诉人、听取上诉理由及意见、征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翁X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实清楚、正确,予以确认。

  法院针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作出如下认定:1.根据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通告规定,经登记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视为非机动车,在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中按照非机动车对待,原审判决认定案涉两轮电动车系非机动车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2.丧葬费本身即包含被害人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其中涵盖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原审判决在认定丧葬费的基础上,再次认定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属于重复评价,依法应予改判。

  2021年10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XX作出(2021)陕XX刑终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XXXX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XXXX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侯XX、侯X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共计91730.98元;四、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侯XX、侯X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05396.45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两轮电动车属性认定及丧葬费与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的重复认定问题。从案件审理流程来看,原审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刑事部分(翁X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赔偿责任划分、赔偿金额计算)作出判决;二审阶段,某保险公司针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两项关键问题提起上诉,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纠正了原审判决中关于费用重复认定的错误,同时维持了对电动车属性的正确认定,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应用,尤其是在雇佣关系下赔偿责任划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界定、丧葬费包含项目等方面,为类似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三、赵XX律师的作用价值

  在本案中,赵XX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充分发挥了专业律师的职能,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准识别原审判决问题,明确上诉方向

  赵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原审判决及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细致分析,精准识别出原审判决中存在的两处关键问题:一是案涉两轮电动车属性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二是丧葬费与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是否存在重复认定。基于此,律师明确了上诉方向,围绕这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清晰的上诉策略,为后续二审程序的推进奠定了基础。

  (二)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提供专业法律论证

  针对上诉理由,赵XX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地方政策文件。一方面,就电动车属性问题,律师梳理了陕西省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及属性认定的相关政策,为反驳原审判决中电动车属性认定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另一方面,针对费用重复认定问题,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丧葬费的法定包含项目,论证了原审判决重复认定费用的违法性。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三)有效参与二审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赵XX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通过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接受法院询问等方式,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上诉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求。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费用重复认定的上诉意见,纠正了原审判决的错误,减少了某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专业价值。


  • 2021-10-19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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