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某故意伤害案---无罪
案件基本情况:
物某与达某是同事,双**2021年12月22日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最终*致双****同程*受伤,达某损伤程*被鉴定为轻伤一级。2022年3月24日乐**公**金*河区分局将此案立案调查,认为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处3年*下有*徒刑。
案件办理过程:
检察院审查*诉阶段,律师*入。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听取陈*,查*案件材料后,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并根据法*和*件事实提出物某无罪的意见。为了从*本上化解*盾纠纷,组织家*积极的和*者协商*成*事和***事赔偿部分。物某在律师*入的第3天变更了强*措施*取保候审,第20天物某无罪。
办案结果:
乐**金*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物某虽然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物某不起诉,物某无罪。
法*规定:
《中华*民共和**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管*;致人重伤者,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致人死亡或严*残疾者,处十年*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罪事实,或者有*法*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同时*侦查*查*、扣押、冻结的财物解*查*、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得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管*关*理。有**管*关**将处理结果及时**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成***议的案件,公**关*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提出从*处罚的建议;对于*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可以依法*被告人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