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 A、被告 B 系同村相邻住户,被告 A 户位于原告户北侧,被告 B 户位于西侧。2007 年,原告建成土木结构北主房,2019 年新建砖混结构厨房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多年来房屋及院落状况良好,无质量问题。2021 年,二被告先后在与原告户相邻的宅基地上建盖钢混楼房,原告在外务工期间,其房屋因二被告建房行为出现严重损害,具体表现为北主房向西倾斜、墙体及地面多处开裂、室内装修破损等。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委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李俊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分别赔偿房屋修复费用 41,863.01 元、21,171.84 元,并共同承担诉讼费及 16,000 元鉴定费。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二被告建房行为造成原告房屋损害,鉴定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 A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 48,583.01 元,被告 B 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 25,651.84 元;案件受理费 1656 元,由原告负担 497 元,被告 A 负担 695.4 元,被告 B 负担 463.6 元。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案件取得满意的维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