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系获得第 77XX90 号、第 9XXX295 号注册商标合法授权的餐饮管理公司,其旗下 “XXXX” 品牌经多年运营,凭借优质产品与广泛宣传,荣获多项行业荣誉,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系一家个体工商户餐饮店铺,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门头突出使用 “XXXX” 标识,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李X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核实原告商标授权文件、品牌荣誉证明等关键证据,确认原告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及商标专用权保护基础。
2、为固定被告侵权事实,律师协助原告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陪同前往被告经营店铺,对门头标识、消费过程及商品包装等进行拍照、封存,形成完整的侵权证据链。
3、庭审中,被告辩称 “XXXX” 属XX名称、其使用的标识组合可与原告商标区分,不构成侵权。律师针对该抗辩,从商标显著性、侵权行为的商标性使用特征、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等方面展开辩论,援引《商标法》相关规定,结合原告品牌知名度证据,有力驳斥被告辩解。
4、律师同时提交公证费票据等证据,主张合理维权开支,明确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10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部分金额。该判决有效制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弥补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品牌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