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系残疾人,2024年在斑马线上被闯红灯的车辆撞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佩戴的单边假肢也因本次事故无法继续使用。被上诉人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律师按法律规定的各项赔偿项目,让被上诉人准备好各项准备证据,包括假肢公司的证明、工作证明等。一审判决支持两个假肢的残肢费用,以及律师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系残疾人,2024年在斑马线上被闯红灯的车辆撞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佩戴的单边假肢也因本次事故无法继续使用。被上诉人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律师按法律规定的各项赔偿项目,让被上诉人准备好各项准备证据,包括假肢公司的证明、工作证明等。一审判决支持两个假肢的残肢费用,以及律师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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