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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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凤梅律师律师
傅先生在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详情

我国**对强*房*拆迁有**的法*规定,行政机关*施**拆除应*遵循法*程*,当事人在法*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方*依法**拆除。

实践中,常**政机关*发决定后*急于**房*,更有*者,在限期拆除决定已经*诉讼过程*,仍坚持强*当事人的房*。这种视法*不顾,严*侵害当事人权**行为,在傅XX的案件中,再次被判决违法,为傅XX之后*维权*供了法*支*。

案情简*

傅XX的养*场是在2005年*应*地政府号召投资建设的,并与北京市房**某镇工商**联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同书。合同约定傅XX承包*村6.6亩经*林*,承包*限为30年。该承包*议已通*村民代表打通*议。

之后*XX配合招商*资的要求在承包*内建设了养*、仓储*设施,在此经*十多年。2023年9月15日,傅XX收到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七天后,傅XX的养*场被大量不明*员强*闯入并强*了他的养*场,由于**发生的突然,屋内大量的物品来不及搬迁就被掩埋、损坏。为此,傅XX在拆迁律师*协助下,向*京市房**人民法*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由:强*拆除房*案

法*:北京市房**人民法*

原告:傅X

被告: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除原告养*场行为违法


裁判观点

法*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照《北京市禁止违法*设若干*定》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对其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设具有**的法*职责。

行政机关*出行政行为应*符*法*程*。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强*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及《北京市禁止违法*设若干*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施**拆除行为应*遵循法*程*,当事人在法*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法*设,且行政机关*施**拆除应*履行提前5日现场公*强*拆除决定,拆除时**行通*当事人到场、制作财物清单、制作笔录等行政程*。

本案中,被告实施**拆除行为未履行上述法*行政程*,构成**违法,应*确认违法。且涉案限拆决定已被撤销,被告实施*强*拆除行为缺乏相**执行依据,应*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房**XX于*〇二三年*月二十一日强*拆除原告傅X位于*京市房**某镇某村村南房*的行为违法。


  • 2024-04-29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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