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建材供应商成功追索工程款,并追究股东违法减资责任案
案件详情:
原告句容市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之间存在钢筋工劳务分包关系。XXX已完成全部施工,并与XXX司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55万元,其中尾款63.5万元约定于2025年1月28日前付清。约定期满后,XXX司未支付尾款。XXX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X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并基于XXX司在债务存续期间违法减资、股权0元转让等事实,要求股东江苏XX公司、程XX分别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彭XX对程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XXX司、XX公司、程XX、彭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张廷春律师围绕结算单的有效性、违法减资事实、股权0元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焦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主张各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XXX与XXX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关于股东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程XX在公司债务存续期间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在减资范围内(XX公司2302.08万元、程XX2369.92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程XX将股权以0元转让给彭XX,彭XX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债务仍未实缴出资而受让股权,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应对程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向XXX司追索工程款63.5万元及利息,并由XX公司、程XX、彭XX承担相应补充或连带责任,仅未支持向XX公司主张的请求及保函费用。
律师价值:
本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工程款追索纠纷,更涉及公司违法减资、股东责任穿透等复杂法律问题。张廷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通过精准识别XXX司股东在债务存续期间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行为瑕疵,成功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极大扩展了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范围。律师通过系统组织证据、清晰阐述法律关系,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有力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与公司法律交叉领域中的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