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 2025)粤****民初***号
基本案情:
原告:魏XX,女,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宁XX县赵XXXXX村,公*身份号码为4123XXXX0116XXXX.
原告:张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宁XX县赵XX,公*身份号码为4114XXXX0407XXX.
原告:张X,女,汉族,19XX年6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梁*区XX,公*身份号码为4114XXXX0606XXXX。
原告:宋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宁XX县赵XX49号,公*身份号码为4123XXXX4090XXXX。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XX律师。
被告:XXXX**公*,住所地:广**东*市南城区XXXXX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771XXXX.
负责人:朱X。
被告:XXXX**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东*环北XX乙2X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7250XXX.法*代表人:黎XX(XXXNICANDROU).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女,住广**广*市XX,系该**公**工。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女,住广**东*市XX镇,系该**公**工。
原告魏XX、张X、张X、宋XX与被告XXXX**公*XX信XX人寿*险**有*公*)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独任*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魏XX、张X、张X、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告支*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金20970.02元、意外住院津贴170元,合计321140.02元;2.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3年12月,广*XX环境科技**有*公**为投保人,为包*张XX在内的400名员工在XX信XX人寿****公**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23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2024年6月25日晚上20时44分许,在东*市XX,张XX驾驶电动三轮车*,遭遇了由罗XX驾驶粤A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事故直接导致张XX遭受重伤,虽经*院抢救,但仍不幸*亡。事后,四原告依法*XX信XX人寿****公**交了详尽的理赔申*及必要证明**,但XX信XX人寿****公**2024年11月27日发出结案通*书,以被保险人张XX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无合法**行驶证的机动车*险,符*保单XX排除责任*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四原告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旨在为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张XX作为被保险人,在遭遇不幸**应*得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公**绝赔偿,不仅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初衷,也严*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故四原告诉至法*,望判如所请。
两被告辩称,1.投保人与保险**公**订的保险合同为双**实意思表示,合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被保险人张XX无证驾驶、驾驶无车*号的机动车*行为属于*险**公**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XX《XX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XX信保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情形,属于*定的免责条款范*,故保险**公**承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责任。3.无证驾驶、驾驶无有*行驶证的机动车*行为属于**、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对相**款做加粗加黑提示注意,已尽到法*规定的相**示义务。经*理查*,向X**公**包*张XX在内的400名雇员向XX信保诚人寿****公**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保单*示保险期间为2023年12月3日24时*至2024年12月3日24时*,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30万*,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3万*,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按照住院天数10元/天。合同条款2.4条“除外责任”第五项*“酒后*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行驶证的机动车”。四原告主张****公**专业从*社区环卫*企业,其400名环卫*作人员的日常*业工具为电动三轮车。东*市公**交通*察支*茶山*队出具道路*通*故认定书,载明2024年6月25日20时44分许,罗XX驾驶粤AN5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XX挂重型平*半挂车)从*龙**安XX方**驶,途径东*市XX时,该车**与前方*方**车*由张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三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后*A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XXX重型平*半挂车)失控再撞向*路*栏,造成*XX受伤经*救无效于2024年7月12日死亡及车*、护栏损坏的交通*故。事故形成*因分析:罗XX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时,没有*同车*前车*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XX无证驾驶无号牌、灯光系统不符*技术标准的三轮摩托车*道路*未靠最右侧车*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广**航司**定XX心出具安**故鉴定车*为三轮摩托车。
四原告提供了张XX的医疗费*票,医疗费*计83021.37元,住院天数17天,其XXXX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付了62051.35元,差额为20970.02元。两被告主张*其应*承担赔付责任,对该医疗保险金20970.02元**无异议。2024年11月27日,XX信XX人寿**公**具团体保险理赔结案通*书,称被保险人本次因“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无合法**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属于*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范*,本次理赔申*不予赔付。
四原告提供公*书,证明*XX系张XX的配偶,张XX(已死亡)系张XX的父亲,宋XX系张XX的母亲,张X系张XX的儿子,张X系张XX的女儿。另查*,四原告提供了东*警察网截图,显示东*市公**在“热点问答”XX回复“东*市交警支*车**暂不接受摩托车**动三轮车*牌申*。目前快递车*牌照为其行业编号,不属于*管*门核发的牌照”。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纠纷。本案争议点在于*被告主张*被保险人张XX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符*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XX约定的“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情形,故其无须*担给付保险金*务,两被告该主张*否成*的问题。综合双**见,本院评析如下:两被告认为张XX意外受伤致死的情形,符*保险条款免责情形之一,即“被保险人酒后*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行驶证的机动车”而认为其应*责,同时*该免责条款已向*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但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得机动交通*具相**驾驶证和*驶证,不属于*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免赔的情形,该免责条款不应*被保险人产生约束*。保险合同XX约定的“被保险人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免责”的前提条件应*被保险人客观上能*得相**驾驶证和*驶证。本案XX,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人张XX系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但其将电动三轮车*入机动车**进行事故处理,仅是发生在交通*故之后*照要求,对张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作出的技术认定,确定其具有*动车*性,符*机动车**。然而在实践XX公**门并未对该类电动三轮车*入机动车**进行证照许*管*,在事故发生之前该电动三轮车*能*其他机动车(汽车、摩托车*)一样,领取相**驾驶证、行驶证,张XX作为一个普通*,更无法*晓其驾驶的电动车*机动车,主观上没有*反免责条款XX相**定的故意或过失。被保险人系客观原因不能*免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故该免责条款不应*用于*保险人张XX。
综上,本院认为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实和**依据,应*支*。综上,本院认定两被告应*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970.02元、意外住院津贴170元。
综上所述,依照《XX华*民共和**险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XX信XX人寿*险**有*公*、X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魏XX、张X、张X、宋XX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3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970.02元、意外住院津贴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XX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两被告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四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市XX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