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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案号、审理法院信息
案情简介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青 山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赣***民初****号
原告:南昌市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
区青湖大道南昌民营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XXXX0111*****79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 年 6 月 30 日生,住江西省上饶
市婺源县********* 32 附 57 号,公民身份号码:
362334********3123。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江西XX律师。
原告南昌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
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
原告欠付租金人民币 385000 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 45 万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空置损
失人民币 28330 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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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按每日 2833 元(月租金 85000 元除以 30 天)计算,实际计算
至原告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之日止);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
保险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24 年 3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青山湖区*****综合楼一楼西侧部分、二、三、四楼房屋(面积共 2800 平方
米)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30
日止。房屋租金为在第一年房屋月租金 85000 元,房屋租赁保证金
为 150000 元,房屋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在使用房屋前支付。被告在
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由被告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赁保
证金 150000 元。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每月付一次,在使用房屋前支
付。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房屋租金 385000 元,欠付
原告电费 4100 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电费,无果。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合同“八、违约及赔偿责任、3”约
定:被告延期支付租金或物业及其他能源费用超过 15 天的,原告有
权解除本租赁合同,被告还应按合同规定的 3 倍保证金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拖欠原告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2
月的房屋租金 385000 元,已超过合同约定的 15 天期限,原告有权
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 3 倍保证金的违约金 45 万元,
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房屋空置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屋租赁合
同》的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
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
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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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称:一、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双方
已经结清2024 年8、9、10 月三个月租金,原告只向答辩人主张过2024
年 11 月-2 月的租金,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 2024 年 8、9、10 三个月
租金。故双方认可租金按 7 万元一个月计算,原告主张 2024 年 8 月
-2025 年 2 月租金不符合事实,且答辩人有 15 万元押金在原告处,
可以用于抵扣租金。二、答辩人因修路影响经营,且原告表示同意
答辩人晚点支付租金,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要求答辩
人支付违约金。三、案涉房屋已被原告收回,租赁合同事实上已解
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告答辩人支付解除合同后的房屋空置损
失,属于变相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但答辩人并未实际占用房屋,
该项诉讼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3 月 28 日,甲方XX公司与乙方张庆
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青山湖区青山湖
北*****一楼西侧部分、二、三、四楼租给乙方,面积
总共 2800 平方米,用于经营休闲娱乐、KTV 等;关于房屋租赁期限:
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30 日止;关于租金及保证金,
约定第一年、第二年房屋租金为 85000 元/月,第三、四年房屋租金
为 9 万元/月(在对面开业的情况下),第五、六年房屋租金为 95000
元/月;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
金和前期 5-7 月租金,保证金为 15 万元,前期三个月租金 21 万元,
共计 36 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在使用房屋前
支付,保证金代租期结束后无息返还给乙方;关于其他费用,乙方
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由乙方承担,单价以供电及供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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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收费为准等;关于违约及赔偿责任,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支付三倍的保证金给对方作为
违约金等。合同当日,***通过尾号为 1962 的中国XX银行账户
向***霞尾号为 2919 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 36 万元,备注为 15 万押
金+5、6、7 月房租。2024 年 8 月 25 日、2024 年 8 月 26 日、2024
年 8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28 日,***又通过相同的方式向***转账合计 20 万元。转账后,***的员工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上
午向***发送微信告知转账情况,***回复“收到,谢谢”,***的员工又说“还差一万了哈”,***回复“是的”,***的员
工随即通过微信向***转账 1 万元,以上合计转账 21 万元。2024
年 11 月 27 日,***向***的员工发送微信“要不我和老板说
一下,现在仍旧按照 7 万元每月交三个月,交三个月 21 万,撑到过
年再说”,***的员工回复“感谢”。2024 年 11 月 30 日晚,***的员工在微信中询问是否可以算五万元一个月,***回复“这
个是不可以的,我们不会因为租户经营困难大幅度降低租金,因为
我们公司自己也有财务成本,而且经营困难的不止你们一家,楼下
移动公司、超市、修理厂都在亏损,但我们理解你们的困境,所以
也给你们每月减免 15000 元的租金,希望互相理解支持”,***的
员工回复“收到,这两天就交给你”,***回复“好的,谢谢”。2025
年 3 月 26 日。***向***的员工发送国网江西电力 3832.07 元
的付款截图及发票,***的员工随即向***微信转账 3832 元,
并表示“电费结清”。
另查明,XX公司及***芳在庭审中均认可案涉房屋租赁合同
已于 2025 年 3 月 1 日解除,并于同日收回了案涉房屋;**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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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对***已缴清电费的证据无异议。因为未收到剩余房租,
双方沟通无果,XX公司遂向我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XX公司举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
屋产权证书、南昌市青山湖区XX青XX******出具的证明、
银行转账客户回单及微信付款截图等,以及**举证的照片、微
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记录、转让协议、视频等,结合
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之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不得违反法律
外,亦应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应本着互
相体谅、互相协商的态度,稳妥、冷静地处理纠纷,多一分理解和
退让,充分弘扬“和谐、诚信”的公民价值准则,这样才更符合民
法典的立法目的,更宜于建立和谐、美好的社会。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XX公司与张XX签订案涉房屋的
《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本案
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否欠付XX公司房屋租金?金额如
何确认?二、***是否欠付XX公司电费?三、***是否违约?
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明确案涉房屋租赁合
同已于 2025 年 3 月 1 日解除,在合同存续期间,***实际占用案
涉房屋,理应依约支付租金。关于租金计算标准,**公司主张按
合同中载明的 85000/元计算,但是结合双方房租支付记录及微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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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记录,2024 年 8-10 月双方即按照 7 万元/月的标准结算租金,后
XX公司因为考虑到租户经营困难双方已明确约定调低15000 元/月,
即按照 7 万元/月的标准计算租金,双方已就房屋租金标准达成了新
的协议,而且并未附条件,XX公司以合同已解除为由再主张按原
标准计算租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还应支付**公司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3 月 1 日的租金 28 万元(7 万元/月×4 个月),
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张XX缴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15 万元尚未归
还,在本案中一并抵扣为宜,故***实际还应支付租金 13 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电费的问题,**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电费已
缴清,亦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已于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故对该项诉请不再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是否违约的问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在使用房屋前支付”,***的房屋租金只支付至 2024 年 10 月,之后的租金再未支付,显属
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应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如何确认的问题,本案租赁合
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三倍房屋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公司据此主张 45 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以民事法律行为设定
各方权利、义务应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虽可兼
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其设置宗旨,主要应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
方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
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
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六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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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违约拖欠租金,导致合同仅履行了不到一年即被提前解除,
XX公司因此产生合理损失应予弥补。但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
***违约的原因在于修路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确实存在客观因
素。另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另有数个临近租户均经营困难,本
案中***并无恶意违约的故意。故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
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程度,确认违约金数额以两个月的租金为限即
14 万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另案涉房屋已于 2025 年 3 月 1 日被
XX公司收回,处于XX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之中,在***已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公司另行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
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
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有限公司房屋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 日的租
金 13 万元(已冲抵房屋租赁保证金 15 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品
众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 14 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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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案情内容,需填写原告、被告、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办案经过
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
案件结果
简述案件的结果。写明判决结果及判决的理由,也可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请按照以上要求填写案例内容。以中国XX文XX的案例格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