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XX公司法定代表人:汤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律师、张律师。
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公司分包的外架工程。后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公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公司应依约付款。
办案经过: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公司欠付工程款。XX公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公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公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承担。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