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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雪莲律师 在线
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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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追加了总包,仲裁委基于该请求而审查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而使得第一第二项诉求有了现实的保障。

案件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裁决书

  京兴劳*仲*[2025]第XXX号

  申*人张XX,男,汉族,XXX出生,住河南省范*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熊XX,北京XX律师。

  被申*人北京XXX**有*公*,住所:北京市密云*XX。

  法*代表人苑XX,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张XX(以下简*张XX)与被申*人北京XXX**有*公*(以下简*XX**公*)关***工伤待遇劳*争议一案,张XX于2025年8月14日申*本次仲*。本委受理后,依法*仲*员XXX独任*理。本案经**开庭审理,张XX之委托代理人熊XX、XX**公**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仲*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

  张XX*称:我于2024年3月11日入职XX**公*,在北京市大兴区XX工程**钢筋工,工资约定350元/天,2024年4月11日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害部位为: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骨折(左),该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因XX公1夸克扫描王*速扫描,就是高*司*予提供劳*条件,未能*纳社会保险等原因,被迫于2025年8月5日解*与XX**公**间的劳*关*。现请求裁决:1.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元;2.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元;3.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4.支*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5.支*解*劳*合同经*补偿金XXX元;6.支*2024年4月12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交通*XXX元;7.支*2024年4月12日至2025年8月14日医疗费XXX元。XX**公**称:不同意张XX的全*仲*请求,双**存在劳*关*。经*:2024年5月24日,张XX以北京市XXX**有*责任**(以下简*XX**公*)、XX**公**为共同被申*人申*仲*,要求确认其与XX**公**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5月7日期间存在劳*关*。本委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京兴劳*仲*[2024]第XXX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确认张XX与XX**公**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5月7日期间存在劳*关*。XX**公**服该裁决向*京市大兴区人民法*(以下简*大兴法*)进行起诉,大兴法*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2024)京011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确认张XX与XX**公**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5月7日期间存在劳*关*。XX**公**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5)京02民终XXX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4月14日,张XX向*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以下简*大兴人社局)申*工伤认定,大兴人社局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XX2024年4月11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7月1日,大兴人社局作出劳*能*鉴定、确认结论通*书,认定张XX所受伤害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张XX主张*工资标准为350元/日,受伤后XX**公**支*其部分医疗费,其所在工程**未趸缴工伤保险,故XX**公***照北京市上年*社平*资XXX元*标准支*其工伤待遇;2025年8月5日,其分别**XXX快递及XX**公***的电子邮箱向XX**公**送了被迫解*劳*关*通*书,双***关*于2025年8月5日解*。为证明*主张,张XX提交了被迫解*劳*关*通*书、快递记录及电子邮件截屏、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据,张XX主张*收费*据是其补开诊断证明*挂号费70元。被迫解*劳*关*通*书载明,张XX系以XX**公**其停工留薪期满**提供劳*条件,未及时*额支*劳*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劳*关*。XX**公**被迫解*劳*关*通*书、快递记录及电子邮件截屏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公**收到该通*书;对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票据不能*明*因治疗工伤产生的费*。另查:张XX所在的工程*趸缴工伤保险。经*委庭后*明,张XX将第1、2项**请求变更为要求协助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手续、协助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XX**公**主张3夸克扫描王***公**法*助张XX*上述待遇,应*XX**公**合张XX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上述事实有*审笔录、各方**、工伤认定决定书、劳*能*鉴定、确认结论通*书等在案证实。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骑XX**公**否认与张XX存在劳*关*,但已有*效判决认定张XX与XX**公**在劳*关*,故对XX**公**主张*委不予采信。张X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因张XX所在的项*已趸缴工伤保险,故对张XX要求XX**公**助其向*保部门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手续的仲*请求,本委予以支*。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办法》,张XX的伤情对应*个月的停工留薪期,XX**公**举证证明***公**支*张XX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对张XX要求支*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仲*请求,本委予以支*。XX**公**就张XX的工资标准提出主张,故本委采信张XX的主张。经*算,XX**公****张XX停工留薪期工资45625元,虽然XX**公**张***公**收到张XX发送的被迫解*劳*关*通*书,但张XX在本案仲*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已明*提出解*双**间的劳*关*,故本委认定张XX解*劳*关*的意思表示已送达至XX**公*,对张XX关*****关*已解*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

  根据《关**京市工伤保险基金**项*标准及相**题的通*》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终*或者解*劳*关*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体标准为解*或者终*劳*关*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应*支*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故对张XX要求XX**公**助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请求,本委予以支*。因XX**公**存在未及时*额支*张XX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依法*张XX缴纳社会保险情形,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XX**公****张XX解*劳*合同经*补偿金,具体数额以本委核算为准。关**疗费。张XX仅提交了70元*子票据,且其自认该费*是补开诊断证明*挂号费,其要求XX**公**担该笔费*,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张XX未就其产生的交通**额进行举证,故对其要求支*交通**仲*请求,本委不予支*。

  本案经*解,各方*达成*议,依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北京XX建筑劳***有*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协助张XX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手续;

  二、北京XX建筑劳***有*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协助张XX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

  三、北京XX建筑劳***有*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

  四、北京XX建筑劳***有*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张XX2024年12月22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

  五、北京XX建筑劳***有*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张XX解*劳*合同经*补偿金XXX;

  六、驳回张XX的其他仲*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权*人民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效力。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2025-11-20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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