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与被告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律师、左律师。
被告法定代表人: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赵律师。
2021年7月2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景区内,因凉亭屋顶突然倒塌受伤,造成一级伤残(截瘫)及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长期住院治疗。被告已支付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费等。原告就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剩余损失。
办案经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就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尤其是残疾赔偿金按陕西省还是广东省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护理费标准及年限等)存在重大争议。律师围绕原告长期在广东省居住生活的事实、司法鉴定结论、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及法律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组织证据并发表了详细代理意见,逐一反驳了被告关于赔偿标准、费用计算等方面的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景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具体认定如下:
残疾赔偿金:按原告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各被扶养人居住地(陕西或广东)分别适用相应标准,并依法计算年限和分摊份额。
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完全护理依赖)及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标准,支持了前期及暂计5年的后续护理费。
其他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均依法得到支持。
在扣减被告已支付款项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54,201.45元。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