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与被告贾XX、贾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贾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贾XX、贾XX(均无委托代理人出庭)。
被继承人李XX(原、被告之母)去世,其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经济适用房)指定由原告贾XX一人继承。被告贾XX对遗嘱效力及是否存在其他遗产(如存款、现金)提出异议,并要求补偿。被告贾XX表示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洪昊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关键的公证遗嘱原件,以证明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针对被告贾XX提出的遗嘱效力质疑及存在其他现金遗产的主张,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遗嘱无效或存在其他可供分割的现金遗产。双方对已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涉案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原告贾XX继承。关于被告贾XX主张的其他现金遗产,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丧葬费、抚恤金(合计74723元),扣除双方垫付的丧葬费后,剩余29473元,原、被告同意三人均分,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涉案房屋由原告贾XX继承所有;
二、原告贾XX向被告贾XX、贾XX各支付遗属待遇补偿款982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贾XX的补偿要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等关于遗嘱继承及公证遗嘱效力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