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X、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杨某某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原告在申请并经村集体批准后,对自家房屋进行原址翻建。施工过程中,邻居(被告)以其房屋北墙及修建散水占用被告宅基地为由进行阻拦,导致原告无法对北墙抹灰及修建散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办案经过:
洪昊律师代理原告(被上诉人)参加一、二审诉讼。一审中,律师围绕原告建房已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包括村委会批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四邻签字同意等)的核心事实,组织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四邻协议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证明原告施工行为的合法性及必要性。二审中,针对上诉人以历史地契主张权利等抗辩,律师进行了有效质证与反驳,指出其证据与现行宅基地管理及相邻关系法律规则不符。
案件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对房屋北墙抹灰(涉及房屋基本使用功能)及在原有散水位置(约80厘米宽)修建水泥地面散水(保障房屋正常排水),是保障其作为房屋居住使用人的基本权利,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原则。被告的阻拦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亦指出,修建散水是出于功能需要,并非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于原告主张修建22厘米高散水的请求,因必要性不足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对房屋北墙抹灰及在墙后80厘米宽范围内修建水泥地面散水。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