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被继承人之孙女)与被告王XX、王XX、韩XX(被继承人之女及配偶)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三被告均为自然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被继承人王XX生前立有遗嘱,将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宅院内北房四间中的西数第一间指定由原告(其孙女)继承。因遗产涉及其他法定继承人,为明晰产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继承权。
办案经过:
洪昊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被继承人留有明确遗嘱,且各被告对遗嘱内容及原告的继承权均无异议,律师在诉讼中积极推动调解程序,与各方当事人及法院进行有效沟通,旨在通过高效、和谐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遗产分配问题,避免诉讼对抗激化矛盾。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确认位于指定地址院内北房四间中的西数第一间由原告王XX继承所有;同时明确被告韩XX(被继承人之配偶)保留对该房屋的居住权。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