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赵XX、赵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赵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赵XX、赵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李律师。
被告赵XX(自然人)自行到庭。
被继承人(原、被告之父母)去世后,遗留主要财产为出售房产所得的356万元。原告认为其应分得64万元售房款,而被告赵XX持有大部分款项且拒绝分配。被告则辩称售房款已由父母生前处分且已通过协议及遗嘱完成分配,原告无权主张。
办案经过:
洪昊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案件核心争议在于:356万元售房款的性质(是否属于遗产)、已签署的《遗产继承协议书》的效力、被告持有的代书遗嘱的效力及涵盖财产范围。庭审中,律师围绕银行流水、《遗产继承协议书》的形成过程、代书遗嘱的内容矛盾及财产范围等关键事实进行质证与辩论,指出被告赵XX未能合理解释其控制下的大量资金去向,且遗嘱中所述财产与已分割财产存在重叠,不能完全排除原告的法定继承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1. 部分售房款(150万元)已通过《遗产继承协议书》完成分割,各方已履行。2. 被告赵XX在父母去世后从父亲账户支取的32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作为父亲遗产,应由所有法定继承人(母及四子女)均等继承。3. 母亲所立代书遗嘱有效,但其遗嘱中处分的“105万元存款”包含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45万元),该部分中属于父亲的份额(22.5万元)仍应法定继承。综合计算后,判决被告赵XX分别向原告赵XX及另两名被告各支付77,892元。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