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黄XX与黄XX存在水泥买卖生意往来,2024年2月9日,经双方结算,黄XX确认结欠黄XX水泥货款6万元,并在《结算凭证》上签字确认。《结算凭证》中明确约定,若因款项拖欠引发诉讼,黄XX需承担黄XX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后经黄XX多次催讨,黄XX始终拖延未支付货款,拖欠款项近一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XX委托福建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 判令黄XX一次性偿还货款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2. 判令黄XX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黄XX承担。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昆伟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庭审中,陈昆伟律师提交《结算凭证》、被告身份信息、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清晰梳理买卖结算事实,明确债权主张的合法依据,同时依据《结算凭证》约定主张律师费,并结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主张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充分论证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XX结欠原告水泥货款6万元,有其签名确认的《结算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经催讨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
被告黄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1. 黄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XX货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2. 黄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XX律师代理费4000元(收费未超过相关物价规定);3. 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黄XX负担。
三、律师价值
- 精准梳理核心债权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聚焦《结算凭证》这一核心结算依据,结合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明确买卖欠款事实及律师费承担约定,即便被告缺席审理,仍能清晰佐证原告诉求,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 全面主张合法权益:针对货款拖欠问题,不仅主张货款本金,还结合法律规定及起诉时的市场报价利率,精准主张年利率3.1%的逾期利息;同时依据《结算凭证》约定,成功主张4000元律师代理费,最大化弥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与维权成本。
- 高效应对缺席审理场景: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律师充分做好庭审准备,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有效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避免因被告缺席导致的权益受损,保障当事人诉求顺利得到支持。
- 彰显买卖合同维权专业性: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精准把握“结算事实真实性、债权主张合法性、利息及律师费计算合理性”三大要点,针对被告缺席、欠款金额明确的案件特点,通过专业代理高效实现当事人维权目标,为同类买卖合同货款追偿纠纷提供了实践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