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原告之妻)、洪昊律师。
被告:于XX(女),系原告已故弟弟之配偶。
被告:陈XX(男),系原告已故弟弟之子。
被告:陈XX(女),系原告姐姐。
被告:陈XX(女),系原告姐姐。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核心房产《赠与协议》真伪争议、鉴定程序以及银行存款、丧抚金分割的复杂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姜XX去世后,遗留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及若干银行存款、丧葬抚恤金。原告陈XX主张,早在2011年,被继承人姜XX及其所有在世子女(包括原告、被告陈XX、陈XX及已故弟弟陈XX)已共同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父亲50%份额由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母亲50%份额赠与)全部归于原告所有。然而,已故弟弟的遗孀于XX和儿子陈XX对该《赠与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认为签名系伪造,且被继承人姜XX不识字,协议内容不合常理,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全部遗产(包括房屋、存款、丧抚金)。
作为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面对的是一场围绕关键证据展开的攻防战。被告方不仅质疑协议签名,还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核心权利依据。洪昊律师的代理工作分层次、有策略地展开:
首先,稳固《赠与协议》的效力基础。律师强调该协议形式完整,无涂改瑕疵,且除质疑方外,其他签署人(原告及两位姐姐)均当庭确认其真实性并详细陈述了签署背景(为解决父亲去世后房产归属、由原告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和丧事费用等)。律师指出,根据证据规则,形式完备的私文书证应被推定为真实,举证责任在质疑方。
其次,应对并化解鉴定风险。当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后,洪昊律师积极参与鉴定材料提交与质证过程。鉴定机构最终因样本条件不足(时间跨度长、特征不稳定、书写模式不同)而终止鉴定。律师抓住这一结果,在法庭辩论中指出,被告方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其仅以签名中一个“陈”字为繁体等细节来否定协议真实性,依据不足。同时,律师还指出被告方关于“姜XX不识字”的主张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因其曾提交姜XX在其他场合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本),削弱了其质疑的可信度。
再次,厘清不同遗产性质与分割原则。对于房屋,律师坚持应依据有效的《赠与协议》进行过户。对于银行存款和丧抚金,律师尊重其不同于遗产的法律性质,同意在法定框架下处理,但同时强调已故弟弟一支对母亲赡养义务履行较少(对方亦承认联系不多),应在分割时予以考量。
最后,构建完整事实与逻辑链条。律师将《赠与协议》的签署与家庭背景(父亲遗愿、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后续履行情况(原告长期赡养母亲)联系起来,向法庭呈现了一个连贯、合理的事实图景,增强了协议真实性与合理性的内心确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赠与协议》有效,案涉房屋中父亲50%份额由原告继承,母亲50%份额依据赠与归原告,其他被告配合办理过户;二、被继承人姜XX名下的银行存款在扣除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陈XX)平均分割,被告陈XX向陈XX支付其应得份额25,358元;三、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鉴于陈XX、于XX与姜XX关系紧密程度及丧事花费情况,不支持其分配请求;四、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赠与协议》形式完备,无瑕疵,签署人(除质疑方)均认可,且签署背景陈述合理。被告方虽质疑签名真实性但申请鉴定后因样本不足被终止,其反驳依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确信《赠与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应依协议处理。存款按法定继承分割。丧抚金非遗产,结合关系紧密程度及花费情况,不支持被告方请求。判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继承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私文书证证明力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