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贯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贯某某(贯某某之子)、路X(贯某某儿媳)。
被告(反诉原告)王XX等五人,分别为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原告贯某某于2002年7月13日与案外人王XX(已故,系五被告之父)签订《买卖房屋草契》,将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后原告以王XX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五被告(王XX继承人)腾退房屋、返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五被告承认合同无效,但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房屋重建、装修、宅基地区位补偿等损失共计160万元,并主张在获得合理赔偿后才同意腾退。
办案经过: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损失赔偿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坚持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被告方应无条件返还财产。被告方代理律师洪昊则巧妙运用法律原则与事实策略进行抗辩与反诉:首先,承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定性,但强调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一并处理,即“赔偿与返还”并行,而非单方腾退。其次,指出合同签订于22年前,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方长期占有、修缮、居住,原告多年未主张权利,现突然诉请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者,结合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指出强制腾退可能使部分无房被告陷入困境,有失公平。为量化损失,洪昊律师代理被告方申请对涉案宅院的房屋重置价、装修附属物价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行司法鉴定,并成功启动评估程序,获得了关键的价值评估报告(总计约82.75万元),为赔偿诉求提供了核心依据。整个办案过程,洪昊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的证据组织(如申请鉴定)及对公平原则的强调,有力地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合同无效可能带来的重大不公。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买卖房屋草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应予返还,但应根据过错分担损失。原告作为出卖人明知禁止流转规定仍出售,多年后主张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应承担主要责任(70%)。王XX负有次要责任(30%)。
判决如下:
确认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买卖房屋草契》无效。
原告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五被告经济损失(含购房款)共计123.5万元。
五被告于原告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60日内将涉案宅院及房屋腾退返还原告。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过错赔偿)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