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女,1955年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刘XX2,女,1963年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刘XX,女,1954年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刘XX之夫)。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三人均为被继承人刘XX、苍XX的亲生女儿,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产均享有法定继承权。在案件审理初期,各方对于遗产分割的核心诉求——即三人各继承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并无实质争议。然而,本案的办理难点并非实体权利的认定,而在于程序推进与最终法律文书的顺利获取。被告刘XX虽然同意法定的继承份额,但因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始终拒绝签署调解协议,导致案件调解陷入僵局。尽管法院为化解矛盾、高效结案,多次组织调解并尝试指定各方平均负担诉讼费,被告方仍坚持要求开庭审理。在此情况下,洪昊律师作为二原告的代理人,采取了清晰、务实的诉讼策略。他并未因调解受阻而将案件复杂化或激化矛盾,而是牢牢把握住案件的核心事实与法律适用:被继承人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均在世且同意均分。在庭审中,洪昊律师紧扣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清晰陈述事实,明确诉讼请求,并配合法院的审理程序,确保了诉讼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其工作重点在于通过规范的诉讼程序,将当事人已达成的事实合意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判决,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继承权属问题,避免因调解不成导致纠纷久拖不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均未留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三人均同意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刘XX、刘XX2、刘XX共同继承,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由三人按比例负担(刘XX负担较多)。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继承开始、遗产范围、法定继承顺序及均等份额原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溯及力的规定)。
